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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際網路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高電腦和網路的普及應用程度,合理擴大利用網際網路,己成為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資訊化的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中文域名體系,規範中文域名註冊服務,促進網際網路健康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現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對應于網際網路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路字符標識,是進行網路訪問的重要基礎。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國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積極推進中文網路資訊資源的開發,促進網路應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應用,經批准,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開通中文域名試驗系統並提供住冊服務。

    二、中文域名註冊體系結構分為三層,即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和註冊代理機構。註冊管理機構負責運作和管理域名系統,維護域名中央數據庫。註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住冊申請並完成註冊。註冊代理機構在註冊服務機構授權範圍內接受域名註冊申請。經資訊産業部批准,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為我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註冊代理活動,應獲得資訊産業部批准,資訊産業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辦理審批事宜。未經批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

    四、申請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或註冊代理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二)有與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五)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相關協議;(六)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相關協議;(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中文域名住冊服務申請書。其中應説明提供服務的條件、能力等;(二)法人資格證明;(三)從事中文域名註冊服務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管理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四)從事中文域名註冊代理的,應出具已與中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達成協定的相關證明。

    六、資訊産業部電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復申請人;不予以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60日後,未經批准在我國境內從事中文域名註冊管理、註冊服務和註冊代理活動的,將被視為違規行為,並比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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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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