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日本雙邊關係  

    一、雙邊政治關係

     (一)中日邦交正常化時間 1972年9月29日

     (二)戰後中日關係簡要回顧

     [四十年代]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9月3日,日本向同盟國簽署投降書,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五十年代]

    1951年9月4日,美國在排除我國參加的情況下召開舊金山對日和會,片面通過對日和約,周恩來總理兼外長9月18日發表聲明,指出對日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9月8日,美日簽訂安全條約,結成軍事同盟。

    1952年4月28日,日本政府同台灣當局簽訂和約。5月5日,周恩來外長髮表聲明,堅決反對日蔣和約。

    1952年6月1日,我貿促會同日本促進中日貿易三團體簽訂第一次民間貿易協議。

    1954年10月30日,李德全、廖承志率紅十字會代表團訪日,這是我民間代表團首次訪日。

    1955年4月15日,我漁業協會同日本日中漁業協議會簽訂民間漁業協定。

    1956年4月25日,毛澤東主席發佈命令,公佈全國人大關於處理在押日本戰犯的決定。6月27日,周總理宣佈除45人外,全部釋放1017名日本戰犯。

    1957年6月2日,日本首相岸信介訪台,支援蔣介石“收復”大陸。7月25日,周總理會見日本記者駁斥岸信介敵視中國的政策。

    1958年5月2日,長崎發生日本右翼侮辱我國旗事件。中日貿易因此中斷。7月7日,我提出中日關係“政治三原則”:日本政府停止反華言行;停止製造“兩個中國”;不再阻撓兩國關係正常化。

    1959年3月12日,日本社會黨書記長淺沼稻次郎在北京發表演講,指出“美帝國主義是日中兩國人民共同的敵人”,翌年10月12日被日本暴徒殺害。

    1959年9月20日,周總理同日本前首相石橋湛三簽署會談公報,確認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萬隆會議十項原則,改善兩國關係,促進人民友好。10月21日,自民黨顧問松村謙三訪華,支援周總理和石橋湛三的會談公報。

    [六十年代]

    1960年8月27日,周總理會見日本貿易界人士,提出我“對日貿易三原則”:政府協定;民間合同;個別照顧。

    1962年11月9日,廖承志和高碕達之助簽署發展民間貿易備忘錄。

    1964年4月19日,廖、高辦事處簽署關於互派代表和互設聯絡事務所的會談紀要及互換記者的會談紀要。

    [七十年代]

    1971年10 月2日,我提出“中日復交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蔣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

    1972年9月25日,田中角榮首相訪華,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聲明,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10月22日,鄧小平副總理訪日,23日,中日交換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

    1979年12月5日,大平正芳首相訪華,承諾向我提供第一批政府貸款。

    [八十年代]

    1980年5月27日,華國鋒總理訪日。這是我國總理首次訪日。雙方商定於同年召開中日政府成員會議。7月8日,華國鋒總理赴日出席大平首相葬禮。

    1980年12月3日,首屆中日政府成員會議在北京舉行。該會議至1987年6月共舉行了5次。

    1982年5月31日,趙紫陽總理訪日,提出“中日關係三原則”: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長期穩定。

    1982年6月,日本文部省在審定教科書時篡改侵略中國的歷史,引發第一次教科書事件。

    1982年9月26日,鈴木善幸首相訪華,表示日中關係已進入成熟時期,關於教科書問題,日本政府將按照《日中聯合聲明》的精神負責儘快加以解決。

    1983年11月23日,胡耀邦總書記訪日,同中曾根康弘首相確認“中日關係四原則”:和平友好、平等互利、長期穩定、相互信賴,並決定設立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紀委員會。

    1984年3月23日,中曾根首相訪華,決定向我提供第二批政府貸款。

    1984年9月10日,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紀委員會首次會議在東京召開。該會迄今已召開13次。

    1984年9月,三千名日本青年應胡耀邦總書記和中國全青聯邀請訪華。

    1985年4月21日,彭真委員長訪日。這是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首次訪日。

    1988年8月25日,竹下登首相訪華,承諾向我提供第三批政府貸款。

    1989年1月7日,裕仁天皇病逝。2月24日,錢其琛外長以楊尚昆主席特使身份出席裕仁天皇葬禮。

    1989年4月12日,李鵬總理訪日。明仁天皇在會見時談到中日間不幸歷史時,第一次以“表示遺憾”這種表達方式向中國道歉。

    1989年7月14日,日本參加西方七國對我制裁:凍結第三批政府貸款,停止高層往來。

    [九十年代]

    1990年7月11日,海部俊樹首相在西方七國首腦會議上宣佈將恢復對華政府貸款。

    1990年8月27日,櫻內義雄眾議院議長訪華。

    1990年11月12日,吳學謙副總理以中國政府代表身份出席明仁天皇即位典禮。

    1991年8月10日,海部俊樹首相訪華。這是“六.四”風波後訪華的第一位西方國家現職政府首腦。

    1992年4月6日,江澤民總書記訪日,邀請日本明仁天皇和皇后訪華。

    1992年5月25日,萬里委員長訪日。

    1992年10月23日,明仁天皇和皇后訪華,這是歷史上日本天皇首次訪華,填補了中日關係史上的一項空白。

    1993年11月19日,江澤民主席在出席西雅圖APEC會議期間會見細川護熙首相。

    1994年2月23日,朱鎔基副總理訪日。

    1994年3月19日,細川護熙首相訪華。兩國政府簽訂環保合作協定。

    1994年4月29日,原文兵衛參議院議長訪華。

    1994年8月27日,土井多賀子眾議院議長訪華,到天津抗日殉難烈士紀念館憑吊抗戰時在日死難的中國勞工。

    1994年9月12日,日本政府不顧我強烈反對和嚴正交涉,允許臺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赴日出席廣島亞運會開幕式,引發中日廣島亞運會風波。

    1994年10月28日,榮毅仁副主席訪日。這是我國家副主席首次訪日。

    1994年12月22日,中日兩國政府就日向我提供第四批政府貸款(前三年部分)達成協定。

    1995年4月10日,喬石委員長訪日。

    1995年5月2日,村山富市首相訪華,作為戰後日現職首相首次參觀了盧溝橋和中國人民抗戰紀念館。

    1995年8月15日,村山首相在戰後五十週年之際代表日本政府就歷史問題發表談話,明確表示願正視歷史,承認侵略,對此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

    1995年8月29日,日本政府抗議我核子試驗,宣佈凍結對我無償援助。

    1995年11月18日,江澤民主席在出席大阪APEC會議期間會見村山富市首相。

    1996年7月起,日本右翼團體成員連續四次登上釣魚島,引發中日釣魚島風波。

    1996年7月29日,橋本龍太郎首相參拜靖國神社。

    1996年11月24日,江澤民主席在出席馬尼拉APEC會議期間會見橋本龍太郎首相。

    1997年9月4日,橋本龍太郎首相訪華,並作為戰後日本第一位現職首相訪問我東北地區,參觀了“九.一八”紀念館。

    1997年11月11日,李鵬總理訪日,提出發展中日關係五原則“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內政;求同存異,妥善處理分歧;加強對話,增進了解;互惠互利,深化經濟合作;面向未來,實現世代友好。同日,中日兩國政府簽署漁業協定。

    1998年4月21日,胡錦濤副主席訪日,強調發展中日關係要以史為鑒,面向未來。

    1998年11月25日,江澤民主席對日本進行正式訪問,這是中國國家元首首次訪問日本,雙方發表中日聯合宣言,宣佈兩國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

    1999年7月8日,小淵惠三首相正式訪華。

    1999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對日進行正式友好訪問。

    2000年4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兼中組部部長曾慶紅同志率中國共産黨代表團對日本進行友好訪問。

    2000年5月10日,唐家璇外長正式訪日。

    2000年5月20日,江澤民主席會見5000多名日本各界組成的日中文化觀光交流使節團,就發展民間友好發表重要講話。

    2000年5月 29日,日本執政三黨幹事長訪華。

    2000年 6月7日 錢其琛副總理作為中國政府特使赴日本出席日本政府為小淵惠三前首相舉行的葬禮。

    2000年8月28日,日本外務大臣河野洋平應邀對中國進行正式訪問。

    2000年10月12日,朱鎔基總理正式訪日。

    2001年7月9日,日本執政三黨幹事長訪華。

    2001年10月8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對華進行工作訪問。

    2001年11月21日,江澤民主席會見出席上海APEC會議的小泉純一郎首相。

    (三)中日關係近況

    近年來,中日關係總體上保持發展,高層往來頻繁。江澤民主席1998年底對日本進行了國事訪問,兩國宣佈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1999年7月,日本首相小淵惠三對我國進行了正式訪問,12月全國政協主席李瑞環訪日。2000年5月20日,江主席會見由5000多名日本各界組成的日中文化觀光交流使節團,就發展民間友好發表重要講話。10月12日,朱鎔基總理訪日,同日本朝野廣泛接觸,就如何進一步發展21世紀的中日友好關係坦誠深入地交換了意見,達成許多重要共識。

    2001年以來,兩國間連續發生了歷史教科書、李登輝訪日和靖國神社問題,使中日關係受到嚴重損害。10月8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來華進行一天的工作訪問,參觀了盧溝橋抗日戰爭紀念館,並就歷史問題作出了表態。上海APEC會議期間,江澤民主席同小泉首相舉行了會晤。汶萊10+3會議期間,中、日、韓領導人舉行三方會晤。上述訪問和會晤取得積極成果,中日關係逐漸回到正常發展的軌道。

    二、中日經濟合作

     (一)中日貿易

    日本是我國最大貿易夥伴,我國是日本第二大貿易夥伴。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中日貿易總額為831.6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5.7%,其中中國對日出口416.54億美元,增28.5%,進口415.12億美元,增22.9%,均創歷史新高。

     (二)對華投資

    2001年上半年,日本對華投資增速較快,協議金額29億美元,實際到位19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加86%和26%。

    截至2000年底,日本對華直接投資累計20340項,協議金額386.34億美元,實際到位金額281.61億美元。

     (三)日本政府對華資金、技術合作

     1、日元貸款

    日本向我國提供的政府貸款約佔我同國外官方資金合作的40%以上,居首位。1979年以來,共向我提供四批政府貸款,總額為26461.37億日元。

     2、能源貸款

     1979年至1995年三批能源貸款合計17000億日元

     第一批能源貸款4200億日元。

     第二批能源貸款5800億日元。

     第三批能源貸款7000億日元。

     3、無償援助

     自1979年至2000年3月,日本政府對我一般無償援助共計1153.56億日元。

     4、“黑字還流”貸款

     1988年和1994年日本進出口銀行兩次提供“黑字還流”貸款,共計1400億日元。

     三、中日科技交流與合作

    中日民間科技交流始於六十年代初期,當時交流的主要形式是主辦中日科技座談,日本工業界技術人員來到中國,專題介紹日本新的使用技術,中日雙方技術人員進行討論。該項交流規模逐年擴大,成為當時我國技術人員了解世界科技發展情況的重要渠道之一,一直延續到七十年代中期。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後,1978年日本政府同發展中國家進行科技合作的執行機構--日本國際協力事業團(JICA)開始同我國建立聯繫。1979年,日本政府派遣科技考察團訪華,1980年5月,中日兩國政府簽訂《中日科技合作協定》。

    當前,中日科技合作已成為雙邊合作和交往的重要一環,取得了長足發展。中日兩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包括:《中日技術合作協定》,《中日環保合作協定》、通過JICA渠道的技術合作、兩國政府對口部門間的合作、《核能合作協定》(包括核安全協議)等5個方面。中日民間科技交流亦發展到相當規模,每年我赴日的科技團組都有近萬人次。

     四、中日文化交流

    新中國成立後,中日兩國就開始了民間文化交流,既有文藝演出,藝術和文物展覽,也有學術和人員往來。

    1972年9月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後,隨著兩國友好關係的發展,兩國政府間文化關係開始建立並得到加強。1978年8月12日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三條規定,"締約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和友誼而努力。"1979年12月6日,中國文化部部長黃鎮和日本外務大臣大來佐武郎代表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為促進文化交流的協定》,雙方確認發展兩國間文化、教育、學術、體育的交流。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兩國文化交流與合作獲得全面發展,近年來呈現出官民並舉和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嶄新局面,其範圍之廣、規模之大、數量之多、活動之頻繁,內容之豐富,在世界上所有同中國有文化關係的國家中,都居於領先地位。

    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年來中日兩國文化關係發展迅速,呈現出官民並舉和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的嶄新局面。文化交流已遍及音樂、舞蹈、戲劇、電影、繪畫、書法、圖書館、博物館、文物、考古、攝影、曲藝、民俗、文學、群眾文化等藝術門類,以及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衛生、科學技術、宗教、建築等各個領域。兩國文化交流與合作獲得全面發展,其範圍之廣、規模之大、數量之多、活動之頻繁,內容之豐富,在世界上所有同中國有文化關係的國家中,都居於領先地位。

    1999年9月在日本舉辦了'99東瀛行大型系列文化展演活動,日本駐華使館在北京舉辦了“1999中日文化友好年活動”,為增進兩國人民理解和友誼發揮積極作用。2000年兩國文化交流進一步深化,9月我國在日本舉辦“中國國寶展”,取得良好效果。

    五、軍事交流與合作

    中日兩國于1974年互設武官處,70年代末開始軍事交流,1989年以前逐步展開,關係發展良好。89年後兩國軍事交流一度中斷。1995年日本參聯會主席西元徹也訪華,雙方軍方高層交往得以恢復。

    2000年中日兩軍交流取得進展。2000年中日軍事交往取得進展。4月上旬,中央軍委委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傅全有上將應邀對日本進行了正式友好訪問。6月下旬,日本自衛隊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藤繩衤右 爾一行訪華。10月中旬,日本航空自衛隊參謀長竹河內捷次上將訪華。11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熊光楷上將赴日與日本防衛廳事務次官佐藤謙舉行了年度防務磋商。

    六、中日間敏感問題

     (一)歷史問題

    歷史問題是中日關係中敏感的政治問題。如何認識和對待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的歷史問題,早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時就是焦點,在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已明確表述,構成了中日關係的政治基礎。中方歷來主張“以史為鑒,面向未來”,願意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發展兩國人民世代友好。但前提是必須正視和承認歷史。1998年江澤民主席訪日時,全面、深入、系統地闡述了中方原則立場。日方首次承認對中國的侵略並表示深刻反省和道歉,並與中方共同確認正確認識和對待歷史是發展中日關係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日本極少數右翼勢力否定、美化侵略歷史的活動仍時有發生。

    今年以來,連續發生歷史教科書問題和靖國神社問題,對中日關係形成嚴重干擾。中方對此及時進行了必要鬥爭,敦促日本政府以實際行動履行在歷史問題上的表態和承諾,並對極少數右翼分子嚴加約束,以正確的歷史觀教育國民。今年10月,小泉首相對華進行工作訪問,參觀了盧溝橋抗日戰爭紀念館,就在日本侵華戰爭歷史中犧牲的中國人民表示道歉和哀悼,強調日本要反省歷史,決不再發動戰爭。

     (二)台灣問題

    台灣問題涉及中日關係的政治基礎。二次大戰後,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將台灣及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當時的中國政府曾派員于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接受日方投降並向全世界宣告收復台灣。此後,日在追隨美國承認臺蔣的同時,實際上一直把"台灣歸屬未定論"作為對華政策的一項基本原則。1972年,在"尼克松衝擊"和日國內強大壓力下,田中角榮、大平正芳等日本政治家順應民心,加速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進程。田中內閣明確表示充分理解我提出的復交三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蔣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經過反覆談判,1972年9月29日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第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上述表明,中日兩國之間圍繞台灣地位問題已通過邦交正常化從政治上得到了結,雙方就日臺關係的性質和處理原則達成諒解。

    中方關於日臺關係的立場是明確的,即對日臺開展民間往來不持異議,但堅決反對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要求日方明確承諾台灣不包括在日美安全合作範圍之內。

    1998年底江主席訪日時全面闡述了我對台灣問題及日臺關係問題的原則立場,日方再次作出重要承諾。小淵首相訪華期間進一步表示,日方將切實遵循在《日中聯合聲明》中闡明的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日本不會也不可能參與支援台獨。中國只有一個,海峽兩岸的問題應由中國人自己通過對話和平解決。

    近一段時期以來,日本國內極少數人正加緊策劃在台灣"總統"大選後邀請李登輝訪日,我正嚴密關注有關動向,並通過各種渠道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李登輝不論以什麼形式和名義訪日,中國政府和人民都將堅決反對。如李登輝陰謀得逞,將從根本上破壞中日關係。敦促日本政府嚴格遵循《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聯合宣言》的原則精神,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維護中日關係大局。

    今年日本政府允許李登輝以治病名義赴日,損害了兩國關係,中方進行了嚴肅鬥爭,要求日本政府嚴格遵循《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聯合宣言》的原則精神,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維護中日關係大局。

    (三)釣魚島問題

    釣魚諸島位於中國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2海裏的東海海域,是台灣省的附屬島嶼,主要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和北小島及一些礁石組成。

    釣魚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它和台灣一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對釣魚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我國的這一立場有充分的歷史和法律依據。

    早在明朝初期,釣魚諸島就已明確為中國領土,明、清兩朝均將釣魚諸島劃為我國海防管轄範圍之內,並非"無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戰爭清政府敗局已定,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竊取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管轄。1943年12月中、美、英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將所竊取于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佈無條件投降,這就意味著日本將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卻同美國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託管。對此,周恩來總理兼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指出舊金山和約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對日單獨和約,不僅不是全面的和約,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約。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劃入"歸還區域",交給日本。對此,我國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我釣魚諸島劃入"歸還領域",嚴正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明目張膽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其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表示,"歸還沖繩的施政權,對尖閣列島(即我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不發生任何影響"。

    鋻於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有不同主張,我國政府從發展中日關係出發,在堅持我一貫立場的前提下,與日方達成了此問題留待以後解決,不採取單方面行動,避免這一問題干擾兩國關係大局的諒解。

    近年來,日右翼分子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斷製造事端。我均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方提出了嚴正交涉, 日方表示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場是既不參與,更不支援右翼團體的行為,右翼的行為有害日中關係發展,也背離了日政府立場。

     (四)日美安全合作問題

    1996年日美發表“安全合作共同宣言”,並據此開始修改1978年制訂的“防衛合作指針”。1997年9月,日美正式確定防衛合作新指針。今年5月24日,日本國會審議通過新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相關法案,標誌日美強化安全合作的新體制基本就位。對此,我關注焦點一是其涉臺問題,二是日本的軍事走向。我迄今通過各種渠道多次表明瞭我嚴重關切和有關立場。

    1999年7月,小淵首相訪華期間向我重申並表示日美安保體制完全是防禦性的,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或地區。日美新防衛合作指針相關法案不會超出日美安保條約的目的和範圍。法案明確規定自衛隊的活動需經國會批准,對外不得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對於是否發生“周邊事態”以及應採取什麼措施,日方將從確保自身國益出發,自主做出判斷,同時認為同中國保持友好關係是日本的重要國益。日本基於對過去歷史的反省,將堅持在和平憲法下走和平國家的道路。堅持“專守防衛”政策,遵守無核三原則,堅持不做軍事大國。我強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直接或間接把台灣納入日美安全合作範圍的作法都是中國政府和人民堅決反對和不能接受的。日方應以實際行動體現迄今的鄭重承諾,並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消除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鄰國對日本未來軍事走向的疑慮和不安。

     (五)戰爭賠償問題

    日本過去的侵華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了深重災難,國家和人民都蒙受了巨大損失。“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應牢記這段慘痛的歷史。但同時應該看到,發動這場戰爭的責任主要是少數軍國主義分子,廣大日本人民也是戰爭受害者。我們黨和政府歷來主張把少數軍國主義分子與廣大人民區分開來。日本政府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時,明確表示痛感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責任並對此深刻反省。在此前提下,我國政府決定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並載入1972年中日兩國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確認了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決定。我國政府在戰爭賠償問題上的立場是明確和一貫的,即堅持《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放棄對日戰爭賠償要求的立場,並繼續履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的義務。但同時對日本侵華戰爭遺留下來的現實問題,如日本遺棄在我國的化學武器、強徵我國婦女充當侵華日軍“慰安婦”及強徵勞工等問題,我國政府始終從維護我正當權益、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出發,要求日本方面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六)關於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

    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是日本軍國主義侵華戰爭期間犯下的嚴重罪行之一,也是中日間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在侵華戰爭期間,日軍公然違反國際公約,使用化學武器,造成大量中國軍民中毒傷亡。日軍戰敗時為掩蓋罪行,毀滅證據,將大量化武就近掩埋、遺棄。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十幾個省市自治區三十余處發現了日本遺棄化武。由於這些遺棄化武已經過半個多世紀的風雨侵蝕,銹蝕嚴重,有的已發生泄漏,對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和生態環境等造成了嚴重危害。

    為解決這一問題,自1989年至今,中方同日方舉行了4次政府談判及4次專家磋商。1997年,雙方成立聯合工作組,迄今舉行了4次工作組會議。在中方推動下,日方對遺棄在華化武進行了15次現場調查。經過多次談判和聯合調查,日方承認在華遺棄了大量化武,表示充分認識到遺棄化武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並對這一問題至今仍對中國人民造成損害感到痛心。1999年7月30日,中日兩國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日方承諾將根據《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禁止化武公約》的原則精神及《備忘錄》的有關規定儘快解決這一問題。中方已在外交部成立“處理日本遺棄在華化武問題辦公室”,負責歸口管理此項工作。

     (七)光華寮問題

    光華寮位於日本京都市,原為日京都大學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中國留學生租賃的學生宿舍,地上五層,地下一層,建築面積2130平方米。1950年5月,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的公款買下該房産,1952年12月臺"駐日使館"同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並於1961年6月以"中華民國"名義進行了房産登記。1967年臺"駐日大使"陳之邁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訴,要求愛國華僑退出。但該房産自日本戰敗後一直由我愛國華僑和留學生管理和使用,台灣方面從未參與。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後,我駐日使館和駐大阪總領館對該寮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督指導,中國政府還撥專款對光華寮予以修繕,作為我留日學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京都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起訴,認定由於中日邦交正常化,光華寮所有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同時稱原告具有"當事者能力"。台灣當局于同年10月以"中華民國"名義上訴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稱台灣當局為"被承認的事實上的政府",決定受理"中華民國"的上訴並將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審。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決,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論據,判定我愛國華僑方面敗訴。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華僑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自1974年至今,我多次向日方提出交涉,強調光華寮是中國的國有財産,中日邦交正常化後理應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要求日方協助變更光華寮登記名義。同時指出,光華寮問題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而是事關中國政府合法權益,涉及中日兩國關係基本原則的政治案件。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開製造"兩個中國",違反了《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突破了兩國政府關於日臺關係只能維持民間和地方性往來的諒解。大阪高等法院的判決不僅在政治上是錯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在政府承認的法律效力、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別以及財産的性質區分等許多問題上違反了國際法準則,也與日本憲法的有關內容不符。目前該案仍在日最高法院審理。我對此保持密切關注。

     七、中日間重要雙邊文件

    (一)中日聯合聲明(1972年9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1978年8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三)中日聯合宣言(1998年11月26日)

    (四)中日文化交流協定(1979年1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為促進文化交流的協定

    (五)中日科學合作協定(1980年5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六)中日環境保護合作協定(1994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環境保護合作協定

    (七)核能合作協定(1985年7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1999年7月30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中國網 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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