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透露證券公司改名不再審批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我國證券公司監管主體法規的缺失問題。該《辦法》依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曾于去年6月推出草案並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多方多次討論,最終得以正式頒布。

    

    據證監會有關人士解釋説,證券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是證券公司進出證券市場“大門”的許可。根據近期關於適當降低證券機構市場準入門檻的思路,《辦法》除規定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外,對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等變更事項,不再要求特別的條件。對證券公司股東或股權的變更,如證券公司變更名稱、住所以及除營業部外的分支機構遷址等,均採納備案制,不再進行審批。另外,在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曾提出了根據證券公司不同業務分別設立子公司的思路,這一符合目前國際通行做法的思路受到了市場的普遍關注。但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有關規定卻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對此,該人士解釋道,根據證券公司不同業務分別設立子公司的思路,有利於引導證券公司在內部建立合理分工體系,進行專業化經營,提高運營效率,走集團化發展道路,但與目前《證券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的衝突。按照《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兩類。徵求意見稿對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和資産管理子公司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若低於《證券法》規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人民幣五億元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證券經紀子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則在立法方面有違反《證券法》的風險。因此,《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可向證監會申請設立經營投資銀行和受託投資管理的子公司,且註冊資本均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億元。鋻於設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和受託資産管理子公司和設立新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在註冊資本要求上是等同的,為避免出現所謂“大而全”“小而全”問題,今後在審批證券子公司時可按照子公司和集團公司不能同時分別擁有同一業務牌照的原則進行操作,但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9日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全文)
證監會出臺新法規 允許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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