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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豆粕期貨合約 增加7月、12月粕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8 月08 日 |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

本報訊 (記者 秦 利)大商所日前發佈了《關於修改豆粕期貨合約的通知》,將豆粕期貨合約的交割月份由原來的1、3、5、8、9、11月修改為1、3、5、7、8、9、11、12月,即增加7月、12月兩個交割月份。此次豆粕期貨合約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大商所在合約設計過程中所一貫遵循的貼近現貨市場、有利於現貨商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促進市場活躍等原則。

大商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交易所經過市場調查、論證分析後認為,修改前的豆粕合約在交割月份設置方面不夠均勻,5月、8月合約交割區間相對較大,不便於豆粕現貨企業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及豆粕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隨著豆粕期貨交易的日趨活躍、廠庫交割方式的引入、期轉現交割制度的良好實施,以及豆粕現貨市場的快速發展與變化,根據現實情況增加豆粕合約7月、12月交割月份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切實可行的。

大商所豆粕期貨近年來的發展速度相當快。據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統計顯示,在今年上半年國內期貨市場交易規模有所下降(成交量、成交額同比分別下降7.08%和25.26%)的情況下,豆粕期貨合約成交3825萬手,成交金額達10057億元,同比增長57.7%和41%。在成交量方面佔全國期貨品種總成交量的25%,位居各品種第一位,這也帶動了大商所期貨交易量在全國的份額達到62%。

本次增加豆粕7月、12月合約主要是為了滿足現貨市場的需要。從豆粕供給的角度來看,國內油廠一年中開工能力最足的是每年臨近春節前的12月份、1月份,這兩個月的加工量佔全年的25—28%。其次是臨近中秋、國慶的9月份,這個月的大豆加工量約佔全年12%左右。而按照養殖業的生長及生産習慣,往往要提前1—4個月的時間對豆粕等蛋白飼料産生較大需求,因此恢復原來的7月合約、增加12月合約是有市場基礎的。

業內人士指出,增加了兩個合約將使豆粕合約的連續性變得更好。大商所原豆粕期貨5、8月合約交割區間過大,一方面使得5月前後合約的聯動性變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5、8月間倉單的跨期成本,交割買方為降低成本通常會將5月豆粕倉單快速變現,而這又容易造成倉單的斷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豆粕交易的活躍。因此,適當增加市場需求量相對較大的7、12月豆粕合約,有利於保持豆粕倉單的連續性和流動性。此外,增加豆粕7、12月合約可提供更多的套利交易機會。套利交易變得更為便利,將在一定程度上令豆粕期貨市場總體活躍度邁上更高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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