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公會支援售對沖基金

    香港基金公會表示支援證監會發出有關對沖基金在香港銷售的諮詢文件,並相信此舉可提供更多元化産品種類,有助香港基金管理業發展,提高其競爭力。

    

    公會認為,要進一步發展成為主要的基金管理中心,香港基金管理業的監管制度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包括容許基金經理可靈活作投資、確保有充分資料披露及透明度、確保分銷商及其他服務提供者質素,以及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而監管機構角色不應該是為普羅大眾去決定哪項是最佳投資;而是應著重確保服務提供者或分銷商質素,以及確保投資者得到完備資料,以作出最切合他們需要的投資選擇。

    

    中證網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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