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佈金融機構撤銷條例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11月23日簽署了第3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38條。頒布這個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中國人民銀行撤銷金融機構,依照本條例執行。

    《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撤銷。

    《條例》指出,商業銀行依法被撤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成立清算組;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被撤銷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委託的有關地方政府組織成立清算組。清算自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開始。

    《條例》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違法審批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不依法實施監管、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導致金融機構被撤銷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中國證券報》 20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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