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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提前還貸收違約金 中行稱收違約金符合國際慣例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05 日 | 文章來源:資訊時報

法律專家稱單方面收取違約金不合規

市民提前還房貸要收違約金?本報4月1日獨家報道的消息出街後,立即引起了市民和媒體的關注。而收取違約金的中國銀行廣東分行有關負責人則表示,銀行從2001年就將收取違約金列入購房合同裏,而不是針對加息引發的提前還貸潮,而且這種做法也符合國際慣例,所以銀行收取違約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

律師:單方面收違約金不合規

廣東信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銓桂指出,如果銀行未與購房者事先達成一致,將收取違約金的做法列入合同,單方面收取違約金就涉嫌違規。因為《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約定的違約金,銀行不能擅自在約定之外收取違約金。

記者同時從多種渠道了解到,其實廣東部分銀行針對市民提前還貸的現象已考慮更新房貸合同,只是要根據提前還貸的數量來選擇推出的時機。對此,廣東省房協法律顧問、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百靈指出,如果各家銀行都將收取違約金列入房貸合同,就很容易造成行業聯盟,消費者只有被動地接受,就像現在爭議頗多的購房合同與交定金事件一樣,消費者總是處在弱勢的一方。因此,政府、媒體以及各方面應該呼籲,銀行不能對市民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

銀行:按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

昨日,中行廣東省分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行早在2001年就將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的條款列入了個人住房貸款合同,所以並非如外界所説的是針對加息引起的個人提前還貸高潮。

記者從該行出示的合同文本上的第12條第五款看到,提前還款時,乙方(購房貸款者)須按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執行利率支付一個月利息作對甲方(銀行)的補償。

該行房貸處副處長陳先生表示,中行從2001年開始就在全省統一使用該文本,購房者在簽定合同時是事先知道的,而這一做法也符合央行有關規定,並且符合國際慣例。因為銀行在安排貸款資金是需要人力、物力各方面成本的,如果消費者提前還貸就打亂了銀行的資金安排,應當承擔銀行的損失。

陳還表示,外界和市民不能簡單地從收取違約金的做法來指責銀行,因為中行其實在貸款過程中將契稅、律師費、印花稅等各方面費用給予消費者優惠,而其他未收取違約金的銀行卻在此方面並沒推出優惠措施。同時,銀行還會針對個人以及樓盤的資信情況給予消費者推出減免違約金的措施。

《資訊時報》200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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