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部門將積極應對入世挑戰

    近日,北京證管辦有關人士表示,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將採取一定對策積極應對入世帶來的嚴峻挑戰。

    他説,入世後,我國證券業無論是證券仲介機構、上市公司,還是證券監管部門都將受到國際資本的競爭與衝擊。特別對於證券監管部門來説,將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也將使我國證券立法和監管進入以保障市場創新的發展階段。證券監管部門面臨的挑戰主要如下:

    第一,自身監管體制不足。入世對我國證券監管造成的挑戰主要來自於監管體制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監管層次過於單一,還沒有形成監管機構、證券業自律及社會輿論等多層次的監督體系;二是監管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即投資者事先很難預測股市政策變動的情況,從而形成難以估量的系統性風險;三是存在計劃與市場機制、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等運用不協調的現象。

    第二,市場本身帶來的變化。入世後,證券市場將發生一系列變化。首先是參與主體將更多樣化,投資者、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這些主體中將有一些“洋面孔”出現;其次是證券交易市場層次將更多樣化,近期,管理層表示,要在合理佈局的基礎上,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分層次的市場體系。創業板開設後,再加上場外交易市場(櫃檯交易),這樣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將緩解集中交易市場的壓力,解決證券發行必須上市的矛盾,形成交易市場上不同的價格體系。其三是證券市場交易品種將更多樣化。隨著外資機構的介入,目前滬深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的狀況將會改變。外資機構基於他們在業務能力、市場經驗、風險管理乃至資金等方面的競爭優勢,會相應地對國內證券市場的金融品種提出超前要求,股票指數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種將應運而生。

    該人士認為,面對以上挑戰,證券監管部門將採取以下對策:

    第一,證券監管要有法可依。證券立法要有國際“眼光”,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有法可依。尤其是涉外證券的立法比重應加大,包括制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國合格投資者管理辦法及境外證券融資綜合法規等等。為了適應入世需要,我國將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和我國的對外承諾,抓緊完善有關法律制度。一方面應制定、完善保護和促進我國相關産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提高依法駕馭和調控市場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修改或者廢止與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這也給證券立法提供了一個絕好的契機。

    第二,監管既要防止監管過度,又要防止監管不足。政府監管部門監管過度,會窒息金融創新活力,造成金融效率損失,減少金融産品消費者社會福利的消極後果;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發展中的新興市場,存在巨大的金融創新需求,而證券公司則是提供金融創新供給的主要力量。監管過度必然會抑制證券公司的創新積極性,成為導致金融創新供給不足的重要力量。監管不足還可能放大證券公司的運作風險,損害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因此,監管過度與監管不足都是不可取的。要解決監管過度問題,關鍵在於監管當局既要有所為,又要有所不為。應由監管當局管的,要堅決管住;不應由監管當局管的,則堅決撒手不管。在監管實踐中,監管當局既要考慮在多大範圍內以多大力度實施監管,又要考慮在何種情況下不予干預,做到既主動監管又不越位。

    第三,監管目的和範圍必須明確。監管部門應該主要是對市場秩序和環境進行監管,以保證市場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直接或過度介入市場就會失去公正性。監管部門盡可能只做規則的制定者和裁決者。比如監管機構不是證券公司的主管部門,只要公司依法經營,守規運作,屬於公司法人的內部事務,監管機構一般不應加以干預。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主要圍繞高層管理人員資格、資本結構、內控制度、技術條件等方面開展。

    第四,監管體制的合併和創新。入世之後,混業經營將可能成為趨勢,監管模式也應該適應這種變化,應從原先的分業監管、各家自掃門前雪向混業監管,銀行、信託、外匯、證券等各個監管部門協動配合的方向轉變。(完)

    新華社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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