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加大房貸風險 最高法:將出臺實施細則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法官王飛鴻處證實,最高法已經開始起草《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實施細則。此前,有媒體報道,深圳國內銀行同業公會去年12月上書最高法,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的《規定》的有關條款提出異議。隨後,京、滬兩地銀行同業于年前也向最高法集體呼籲,請求出臺更明確可行的實施細則。

《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上述條款公佈後,立即在全國銀行業界中引發波瀾。因為在現實中,對個人房貸不良貸款,各銀行一直以拍賣抵押房産來減少損失。如果抵押房産無法變賣,對住房按揭業務而言,銀行的風險就太大了,其實現債權的惟一可靠保障———抵押權就可能形同虛設。

王飛鴻是《規定》的起草人之一。他向記者介紹,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剛剛啟動。他透露説,最高法確實接到過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金融組織反映的問題。他説,現在該實施細則正在最高法內部起草中,內部起草完成後,還要提交包括銀監會、基層法院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最後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向社會公佈實施。這一實施細則最快何時能夠公佈,還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表。

記者注意到,此前王飛鴻法官就《規定》起草過程接受採訪時介紹,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經常的、大量使用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執行措施。《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用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等條文,都涉及到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但是,執行實踐非常複雜,由於上述法律和法律條文的原則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對這些問題沒有規定,導致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時存在盲目性,有些情況下甚至無所適從,從而影響了案件的執行。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高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踐經驗制定了該《規定》。 (記者萬興亞)

新華網 20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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