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上書高院稱司法解釋增房貸風險

稱《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增大銀行房貸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也許沒有想到,一條普通的司法解釋竟會在中國銀行業掀起如此大的波瀾。尤其是其中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昨日(17日),記者從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獲悉,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已于近日完成了題為《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的意見》,並送交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下稱《規定》)再作研究,對相關條例進行修改,在體現以人為本、維護借款人權益的同時能夠保障銀行房貸權益,同時鋻於《規定》較簡單且難以操作,呼籲最高院早日出臺實施細則。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秘書長朱德林告訴記者,不僅僅是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深圳和北京兩地的銀行同業公會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意見,呼籲最高院對《規定》再作斟酌。

最高人民法院是于2004年11月4日正式公佈《規定》的,對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措施作了相應規範,《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實行。

就在《規定》實施前兩天,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召集了部分中外資會員銀行法律部負責人開會,聽取了他們對於《規定》的意見。與會中外資銀行人士反應強烈,認為《規定》相關內容確實不利銀行維護房貸債權。公會隨即決定由工行、中行、建行的上海市分行負責起草報告。在工行、中行、建行報告基礎上,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有關法律專家定稿,並於上個月中旬正式遞交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在體現以人為本、維護借款人權益的同時,保障銀行房貸權益。

朱德林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規定》出臺對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起積極作用,但《規定》的出臺確實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規定》出臺還與《擔保法》立法宗旨和精神相悖,對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與房地産業的健康發展産生了負面影響。”

最讓商業銀行不滿的是《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按此規定,如果銀行貸款人未能如約還貸,商業銀行將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將大大提高商業銀行的房貸風險。尤其是在《規定》出臺後,由於《擔保合同》屬於普通法律,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發生抵觸時,必須遵從後者的規定。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基本條件將被完全改變,這更是令眾多商業銀行覺得發放住房貸款沒有任何保障。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最高院《規定》實施後,各地均有銀行採取相應措施提高房貸門檻。杭州部分銀行將首付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辦理住房抵押貸款時被要求提供兩套住房證明。上海的一家銀行也表示,該行要求首付為30%,即便貸款人出現還款問題,銀行也可以用這筆資金為其安排其他住所再處置抵押房産,不至於銀行形成不良貸款。海南省部分銀行則已經開始“嫌貧愛富”,緊縮甚至停止低檔客戶房貸。房貸門檻的提高,給很多未購房者造成“怪圈”,除了投資性購房外,有房的人一般不需要購房,而要購房的市民則無錢可貸。

雖然商業銀行和未買房者頗多怨言,但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程乃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規定》其實還是很合理的,它區分了投資性買房和個人居住買房的區別。通常法律法規在制定時都會通盤考慮各方利益、社會穩定等基本因素,針對弱勢群體更會有傾向性,類似的《規定》在民事執行中有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任何規定都是很慎重的,《規定》進行改變的可能不大,最多會在執行細則中有些變通。”

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跡象顯示《規定》對房貸産生影響,但由於《規定》的實施,商業銀行房貸風險的增加是毫無疑義的,目前各家銀行正在對個人住房貸款進行觀察,一旦出現欠貸者增多的現象,將立即採取相關措施。”

近幾年各商業銀行的個人房貸增長迅速,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收益的主要來源。據央行上海分行統計,2004年,在投資和各項貸款增速明顯回落的背景下,房地産貸款繼續保持強勁增長態勢。上海市中資金融機構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增加728億元,同比多增106億元,新增個人住房貸款佔中長期貸款增量的比例達48%。 (韓聖海)

《第一財經日報》 20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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