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證監會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規範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交易行為,防範投資管理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就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證券賬戶、交易席位、資金結算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保險資金投資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委託,為保險機構投資者申請代理開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按保險産品名稱開立,賬戶名稱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和保險産品名稱的聯名,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確認函的證券賬戶名稱為準。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

(一)獨立席位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專門用於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

(二)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履行職責的承諾書。中國保監會從資産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研究能力、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

(三)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資訊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託管人應當按《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見附件),開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賬戶管理、證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

(一)託管人負責所託管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清算與交收。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運作中出現的證券超買、賣空等行為,託管人應當負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交收責任,並報告有關監管部門。

(二)託管人應當以其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於其所託管的保險資金的清算與交收。

(三)託管人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獲得保險資金股票投資交易的結算數據,發現數據錯誤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公司核對。

(四)託管人作為證券交易所的資訊披露聯繫人,要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向交易所報送資訊披露資料,及時提醒保險機構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應當遵循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

(一)保險機構投資者的所有傳統保險産品和分紅保險産品,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投資者上年末總資産的10%,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保險機構投資者的單個投資連結保險産品和萬能保險産品,申報的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産品賬戶資産的總額,申報的股票數量分別不得超過發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發售的總量。

(二)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申購股票後,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比例。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可通過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查詢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交易情況。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並按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其提供監管所需的資訊。

六、保險機構投資者直接到中國結算公司開立國債、基金專用證券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的確認函。

七、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視同境內保險機構法人管理,可按本通知規定辦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等有關手續。

八、本通知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修改和變更,由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商定。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全景網 2005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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