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答記者問

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將於2005年3月1日正式實施。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中國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將越來越多地涉足有價證券、外匯、黃金及其衍生産品交易,金融産品價格變動所引致的市場風險也不斷顯現和增長。銀監會發佈實施《指引》,對於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市場風險管理,轉變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既有必要性,也有緊迫性。

從必要性來看,首先,目前我國的外幣利率、人民幣拆借利率、國債回購利率等已經市場化。最近,我國又宣佈取消貸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進一步放鬆了人民幣的利率管制。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發展,商業銀行所面臨市場風險的種類和規模還會成倍增長。其次,當今國際銀行業監管的發展趨勢是採用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和方式,也就是從監測銀行的具體業務活動轉向督促銀行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銀行按照審慎原則開展業務,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機制普遍薄弱,《指引》的實施,將能成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一個較好的切入點,同時也填補了我國監管法規體系中缺乏系統性的風險管理指引這一空白。第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提出了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計算要求。但是,銀行在計提資本抵禦市場風險的同時,還應建立和完善內部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從源頭上控制市場風險的過度增長。而且,實施《指引》,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準,還能為其今後採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奠定基礎。第四,迄今為止,銀監會已批准40家中外資銀行開展衍生産品業務。市場風險是衍生産品業務所涉及的主要風險,因此,頒布和實施《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也有利於配合《金融機構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促使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衍生産品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第五,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實行財務重組之後,急需改善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從根本上轉變經營機制。其他商業銀行也將進行內部重組和整合,努力提高風險管理能力與核心競爭力。《指引》的出臺,有力地配合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改革進程,及時為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有益的幫助和指導。

從緊迫性來看,首先,市場風險的管理技術,特別是定量管理模型(VaR模型)在國際上已經日趨成熟。《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未再特別強調市場風險,是因為自1996年的《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實施以來,大多數國家/地區的銀行已經具備了較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相比之下,我國在市場風險的管理和監管方面才剛剛起步,市場風險已成為我國銀行監管體系中最薄弱的領域之一。因此,制定和實施《指引》,有助於避免我國銀行業在市場風險的管理和監管方面與國際銀行業的差距繼續擴大。其次,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做很多基礎性的工作,並要花費相當長的時間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水準不高,缺乏專業人才,所以更應該早做準備,才不至於到需要時才匆忙上陣,使商業銀行因市場風險管理能力不足而限制其在更高層次上開展業務,拓展盈利空間和提高競爭力。

基於以上考慮,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從2000年就開始對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在研究巴塞爾委員會、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市場風險審慎監管框架的基礎上,對中資銀行和國外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調研,形成了《指引》初稿。銀監會成立以後,又就《指引》反覆徵求了我國境內中外資銀行、銀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國際掉期和衍生交易協會(ISDA)、部分境外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以及國際著名風險管理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在四年的時間裏經過反覆研究修改,數易其稿,制定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指引》。

問:請介紹一下《指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指引》分為四章,共有四十四個條款。除第一章總則和第四章附則外,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規定了市場風險管理和市場風險監管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二章為《指引》的主體部分,分為五節,參考借鑒了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風險管理指引的體例結構,即以風險管理體系的四個要素為線索來構造其基本框架。一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具備四個基本要素:(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3)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指引》第二章即是按照以上四個要素分節論述,同時借鑒巴塞爾委員會近期頒布的風險管理指引的結構設計,增加了第五節,提出了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要求。最後,《指引》的附錄部分就《指引》所涉及的有關名詞,主要是市場風險計量、控制的具體方法及其優點和局限性做了簡要介紹,供商業銀行在設計自己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選擇市場風險計量和控制方法時參考。

問:《指引》體現了哪些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理念?

答:銀監會在制定《指引》時,遵循了國際銀行業所普遍接受的銀行風險管理的基本理念: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固有的內在風險,這些風險不可能消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同時,商業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與收益成正比,所以需要在風險水準和營利水準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並通過實施風險管理,確保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這些風險。為此,《指引》在總則中提出,商業銀行實施市場風險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內,實現經風險調整收益率的最大化。同時,銀行應當確保在合理的市場風險水準之下安全、穩健經營,使其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準與其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資本實力相匹配。

二、實施風險管理是有成本的,風險管理體系越複雜,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指引》在提出市場風險管理應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的同時,也允許銀行在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根據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設計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選擇市場風險的計量和控制方法,以在風險管理的成本與收益(安全性)之間達到適當的平衡。涉及市場風險的業務量大、複雜程度高的銀行應當建立相對複雜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而市場風險水準較低的銀行則可以建立相對簡單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同時,《指引》還對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準較高的商業銀行提出了額外要求,如建立專門的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並鼓勵其使用內部模型計量市場風險和運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進行內部資本配置和業績考核。

三、雖然目前國際大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多是按風險類別來構建,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分別進行計量、監測和控制,但國際銀行業也呈現出向全面、綜合風險管理髮展的趨勢,銀行在風險管理中越來越注重不同風險的相關性。順應這一趨勢,《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適當考慮市場風險與其他風險類別的相關性,並協調市場風險管理與其他類別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式;在具體實施市場風險管理過程中,應當將市場風險限額與其他風險類別的限額管理相協調。

問:《指引》為什麼沒有規定具體的市場風險計量和控制方法,為什麼沒有對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技術方法、假設前提和參數做出統一規定?

答:商業銀行因發展戰略、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不同,應當既具有選擇具體風險管理方式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也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監管當局的任務是制定關於風險管理的指導文件,定期對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檢查、評價,並在必要時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監管當局規定銀行採用相同的風險計量方法,特別是對模型的技術方法、假設前提和參數做出統一規定,容易産生羊群效應(herd behavior),使銀行的風險暴露具有相似的誤差而使整個銀行體系存在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危險,從而影響金融體系的穩定。這種做法也具有一定道德風險,降低了銀行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科學、審慎決策的責任感。況且,風險管理技術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監管當局做出統一規定也將不利於甚至阻礙風險管理技術的進步。

從國際經驗來看,目前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注重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體系和程式,監管思路已從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做出各項具體規定,轉向幫助、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巴塞爾委員會和其他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制定的風險管理指引,大多都是針對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原則提出指導性意見,很少規定具體的操作要求,至多只是對普遍適用的風險計量、控制等方法作簡要介紹;同時,其商業銀行也不傾向於由監管當局提出過細的要求,而是希望根據本行的發展戰略、業務性質、複雜程度和客戶需求,選擇最恰當的風險管理模式和風險計量、控制方法。

至於市場風險內部模型(VaR模型)的技術方法、假設前提和參數設置,則可以有多種選擇,在進行內部風險管理時,銀行通常都根據本行具體情況自行設定。只是對於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計算,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當局才做出了一些統一規定,如置信水準、持有期、歷史觀察期和數據更新頻率等,目的是使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計算相對比較審慎,也使不同銀行的市場風險監管資本具有可比性。但是,在模型技術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當局均未做出硬性要求。即使是對模型參數所做出的定量規定,也僅限于在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時遵循,商業銀行實施內部風險管理完全可以選用不同的參數值。如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計算監管資本應採用99%的置信水準,而不少銀行在內部管理時卻選用95%、97.5%的置信水準等。

另外,考慮到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已對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計算方法做出了具體規定,而《指引》旨在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出指導性意見,因此,《指引》未對市場風險計量、控制的具體方法,包括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技術方法、假設前提和參數,做出統一規定,而是在第二章第三節中對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基本原則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列舉了一系列市場風險計量方法,並規定了採用這些方法的基本要求。同時,《指引》的附錄部分對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匯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運用內部模型計算風險價值、事後檢驗、壓力測試、限額管理等市場風險計量和控制方法及其優點、局限性做了簡要介紹,供商業銀行在設計自身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時參考。制定《指引》的這一指導思想也得到了銀監會國際諮詢委員會和國際大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專家的充分肯定。

問:《指引》為什麼沒有採用修訂後的第39條國際會計準則(IAS39)的金融資産分類方法,而是沿用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劃分方法?

答:從國際經驗來看,金融資産分類既有會計標準,也有監管標準,兩者並不完全相同。根據修訂後的第39條國際會計準則(IAS39),金融資産應分為交易、可供出售、持有到期、貸款與應收賬款四類,而銀行監管機構通常則要求分為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兩類。同樣是對交易賬戶,監管規定和會計準則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監管機構要求將金融資産分為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主要有兩方面目的,一是不同賬戶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需要。若賬戶劃分不當,會影響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計算的準確程度;若銀行在賬戶之間隨意調節頭寸,則會為其調整所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提供監管套利機會。此次IAS39雖然進行了修訂,但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對是否將其全面應用於銀行監管領域還有較多爭議。因此,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正式頒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利率風險管理和監管原則》,仍然沿用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劃分方法。在美國,目前新IAS39的資産分類會計標準很早就已採用,但其銀行監管機構在市場風險的監管資本計算方面,仍只要求劃分為兩個賬戶,並從銀行監管的角度,規定了相應的劃分原則。因此,《指引》和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劃分要求,雖然與目前的會計準則有一定的差異,但卻是符合國際銀行監管通行做法的。

問:銀監會為什麼對商業銀行實施《指引》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

答: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機制普遍比較薄弱,內部控制不健全,缺乏專業人才,要全面達到《指引》的要求,還需要做很多基礎性的工作,並需要用一定的時間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但是,也正因為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才進一步突出了實施《指引》,推動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因此,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實施《指引》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期,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最遲于 2007年底前,城市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最遲于2008 年底前達到《指引》的要求。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審慎經營原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水準只能隨著風險管理能力的逐步提高才能不斷增加。因此,如果銀監會在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存在缺陷,將要求其降低市場風險水準、採取改進措施,並可能進一步限制其開展某些市場風險水準較高的業務。所以,如果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不完善,將會制約其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希望,在過渡期內,商業銀行能夠按照《指引》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儘快建立和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只有風險管理能力提高了,商業銀行才能突破目前較為保守的投資方式,進一步開拓業務,拓展盈利空間,併為今後在更高層次上完善管理機制,推行更先進的風險管理做法,如資本配置和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等奠定基礎。

另一方面,《指引》的實施,也將使銀監會的監管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此,銀監會將組織開展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培訓,引進、培養市場風險方面的專業監管人員,確保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實施有效監管。同時,銀監會也將幫助商業銀行加強人員培訓和基礎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切實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準,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併為今後建立和完善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奠定基礎。

(中證網) 20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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