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範信託公司證券業務

信託公司固有資金投資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業債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日均市值總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已從事的證券投資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於12月31日前認真規範完畢

記者 上官衛國 北京報道

銀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經營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信託投資公司運用信託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必須將信託資金與固有資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將不同委託人交付的資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通知》指出,信託投資公司要依法為信託資金在商業銀行開設信託財産專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開設信託專用證券賬戶,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證券公司開設信託專用資金賬戶;各級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內信託投資公司所從事證券業務的監管,發現問題嚴重的,可以暫停信託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業務。

《通知》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運用固有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時,其投資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業債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日均市值總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信託投資公司在本通知下發前已從事的證券投資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於12月31日前認真規範完畢。

此前,銀監會與證監會已聯合下發《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設信託專用證券賬戶和信託專用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信託投資公司運用信託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時,應該使用單獨開設的信託專用證券賬戶和信託專用資金賬戶。

銀監會有關人士指出, 上述兩個《通知》與去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今年2月銀監會下發的《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一起,構築起我國信託財産專戶管理制度的基礎。

(中證網) 20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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