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轉讓須在證交所進行

滬深證交所、中國結算公司聯合發佈相關規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從2005年1月1日起開始,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都必須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進行,並由滬、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統一辦理,嚴禁進行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動。

昨日,滬深證交所、中國結算公司聯合發佈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明確,滬、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股份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股份轉讓申請進行合規性確認,審核與股份轉讓有關的資訊披露內容,提供公開股份轉讓資訊等服務;結算公司負責辦理與股份轉讓相關的股份查詢、臨時保管和登記過戶等業務。結算公司對臨時保管的相關股份採取鎖定方式處理。

股份轉讓雙方可以通過公開股份轉讓資訊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以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定,並按照《規則》的規定辦理股份轉讓手續。

《規則》稱,股份轉讓雙方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辦理股份轉讓手續的,受託的證券公司還應當分別向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提交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等文件;股份持有人在轉讓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前,應當向結算公司提出查詢擬轉讓股份的申請。

《規則》特別規定,股份持有人轉讓其持有的非流通股,涉及發起人股份的,需提供加蓋上市公司印章的上市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涉及國有股的,需提供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商轉讓股份的,需提供商務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憑證;銀行類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達到或者超過總股本10%的,需提供中國銀監會的批准文件;保險類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達到或者超過總股本10%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的批文;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的,需提供中國證監會無異議文件;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還應當提供中國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的文件或者要約收購無異議文件 。

《規則》明確,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一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一受讓人。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交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對於未按照《規則》的規定辦理的股份轉讓申請,證交所有權對股份轉讓不予確認,結算公司有權不予辦理股份性質變更登記及過戶登記手續。

(中證網) 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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