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銀監會聯袂定規 信託資産證券化提速

在經歷了一年多的準備、討論和徵求意見之後,由財政部牽頭的《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1月底、12月初正式出臺。經過一個月的公示,從2005會計年度開始,信託行業將使用新的方法來核算信託財産。

目前,不少信託公司都收到一份長達60多頁《辦法》討論稿。北京一位參與最後修訂意見的信託公司高管告訴記者,《辦法》出臺將是銀監會進行信託法規建設中邁出的關鍵一步。同時,“為信託投資公司明年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打開了方便之門”,西南證券負責信託研究的孟輝博士告訴記者。

確立信託準則

上述信託公司高管告訴記者,最新一稿《辦法》的重要職責就是要為信託項目確立其人格化的主體資格。

該文件的總則強調,“信託項目應作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獨立核算信託財産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情況。各信託項目應單獨記賬,單獨核算,並編制會計報表。不同信託項目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相互獨立。”

該人士告訴記者,以前,信託資産和企業資産做到同一本賬中,這樣,僅僅以不同的明細科目根本無法嚴格區分眾多信託項目項下的資産(包括現金資産和實物資産)以及負債和權益。確立了以信託項目為主體的獨立核算資格之後,信託財産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産(以下簡稱固有財産)相區別,信託財産應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産相區別的信託制度在財務上才得以真正實施。

除此以外,此稿《辦法》還分別規定了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者的“會計處理”準則。

《辦法》要求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取得信託清算財産的價值與“信託受益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受託人會計處理方面,規定由委託人等有關當事人直接承擔的且不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受託人報酬應按相關合同直接計入受託人的“手續費收入”科目,不與信託項目發生往來。

也就是説,信託公司從財務規定上真正確立了“代人理財,隔離風險”的制度保障。

西南證券負責信託研究的孟輝博士告訴記者,此《辦法》嚴格規定三方權責。此外,由於資産證券化業務本身涉及主體繁多,會計制度對於資産證券化表外處理的規定亦是一片空白。因此,此《辦法》一旦出臺,將大大強化信託公司作為SPV(特殊承債主體)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財務制度先行

記者了解到,最初促使監管者意識到信託會計制度問題的是去年第四季度——資金信託總量的迅速膨脹時期。

2002年7月,愛建信託發售國內第一隻資金信託計劃——外環隧道資金信託計劃。2003年,隨著多數保留下來的信託投資公司完成重新登記,並開始嘗試推出資金信託計劃,資金信託的總量迅速增長。到2003年第四季度,信託計劃的發售出現井噴之勢。

而財政部于2002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於信託業務核算的規定,“無論是對信託産品的統計,還是對信託公司的考量都存在著比較大的誤差。”一位接近銀監會的人士稱。

一位資深信託人士告訴記者,在當時,信託投資公司在管理不同信託業務時,只需要設立同一本賬,然後在同一本賬簿中的同一個一級會計科目項下設立不同的明細課目進行核算。這就如同將眾多企業的資産放在同一套賬簿中進行核算一樣,很難做到對信託財産的“分別管理、分別核算”。

2003年10月,由銀監會牽頭信託公司開始草擬《辦法》。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確立信託項目的特殊主體資格,而負責草擬該辦法早期版本的是最早發售資金信託計劃的愛建信託的總會計師魏芳。

其時,魏芳曾在多個場合表示,對於信託業這一特殊行業,在制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既考慮信託業務的特殊性,又兼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真正發揮《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對全國信託業務會計核算的規範指導作用。

然而,進入2004年,隨著慶泰信託、金新信託等少數信託公司出現違規操作,隨之而來的是,2004年4月的信託業合肥監管會、5月份的交叉檢查,銀監會還對信託公司的監管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法律框架。而《辦法》的制訂也順理成章地成為這個框架中的一個基礎性環節之一。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經過六次易稿,此次最新版本的《辦法》是操作性最強的一稿。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基金研究所的執行所長邢成告訴記者,此次《辦法》的出臺意義重大。首先,從報表格式上為銀監會的業務監管、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統一了業務口徑;其次,對於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的標準化打下了基礎;第三,也為以後信託公司登記制度、稅收制度的建設打下了財務基礎。(程志雲 黃貞)

經濟觀察報 200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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