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産證券化方案出爐在即

種種資訊表明,信貸資産證券化突破在即: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方案已趨明朗;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關於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思路亦已明確。

據權威人士介紹,銀行中長期貸款證券化試點將由建行和開發行先行展開。建行的方案是:將其擁有的中長期信貸資産拿出來,以其未來可以預測的現金流為抵押,設立“特殊目的信託”(SPT),通過發行信託計劃,出售給投資者,使這部分中長期貸款可以提前變現。

開發行的方案有兩種:一種是成立“特殊目的信託”(SPT),這與建行的方案差別不大。另一種是先設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C),然後由該公司以自有資本購買開發行的信貸資産,再以這部分資産的未來收益作抵押,發行債券或發行信託計劃,出售給投資者。其目的也是為了提前將中長期貸款變現,減少信貸風險。

對於這兩個方案,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在內的主管部門都持支援態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持基本贊同態度,但由於試點尚未開始,因此在會計和稅收操作方面還難以預料會出現哪些問題,需要在試點過程中發現並提出解決辦法。持明顯不同意見的是國務院法制辦,主要是因為目前推進試點缺乏法律保障,特別是在具體證券化操作方面缺乏法律依據。

為加快推進銀行中長期信貸資産證券化的試點進程,有關部門經協商提出如下思路:一是試點方案要加快進程。因為這不僅可以提高銀行的流動性,同時可以為資本市場增加創新品種,有效溝通連接信貸市場與資本市場。

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試點的法律環境。儘管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未禁止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但也未對其提供有效支援。因此,相關立法應當與試點工作同時開展、同步進行。有分析認為,立法模式有三種選擇:上策是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或通過決議;中策是以國務院的名義發佈行政法規;下策是由有關監管部門制定規章制度。一般認為,後兩種模式在目前更為可行。

三是建議成立由國務院牽頭的資産證券化協調小組,加強各監管部門的協調。

四是建行和開發行要對試點方案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資産證券化的戰略目標,並明晰各自分工,加強監管。目前的設想是,在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推行之後,央行、銀監會與證監會等部門在監管職能上作如下分工:資産證券化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如果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須由央行審批;如果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由證監會審批;由於銀監會是銀行業監管部門,在對資産證券化主體的準入方面將擁有更多的發言權。

五是在會計方面,由於國內尚無針對資産證券化的會計準則,建議參照相關國際會計準則的相關條款制定有關會計準則。

六是在稅收方面,建議對試點項目在試點期間先擬訂一個暫時性的管理辦法。

有關人士透露,央行對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指導思想很明確,不僅要推動資産證券化業務本身,更重要的是借此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增加債券市場交易品種,擴大直接融資。而證監會對資産證券化的推進,主要是將其作為擴大證券公司業務範圍的一項新舉措來研究。

(中證網)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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