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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令是利好還是利空

     今年5月份,中國證監會發佈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主席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並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現在證監會又公佈了《關於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若干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了進一步了解3號令和《通知》的意義和相互關係等問題,記者昨日採訪了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指出,3號令和《通知》的發佈無論從短期還是長期來看,對證券市場都是利好。

    記者:證監會今年5月份公佈了3號令,並定於從明年起正式實施。能否介紹一下3號令出臺的背景,它能發揮什麼作用?

    答:3號令是一個依據《證券法》制定的、對投資人存放在券商處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我們習慣上稱為保證金)進行管理的規章性文件。保證金是投資者為了買賣證券而存放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證券公司不能挪作它用,這在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998年底國家公佈的《證券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前些年,證券公司普遍存在挪用保證金的情況。這與以前證券公司沒有合法的融資渠道有關,也與保證金的存管方式有關,當然也與證券公司的守法經營意識薄弱有一定的關係。隨著這些年證券公司守法經營意識的加強,國家為證券公司逐步開通了合法的融資渠道,並對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的行為不斷加以規範,採取了許多疏堵結合的方法,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已經大幅下降,絕大多數的證券公司全部歸還了挪用的保證金。有了這些基礎,我們於今年5月份出臺了3號令。

    3號令是在借鑒世界各國證券監管部門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的措施,並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特點而制定的一個對保證金進行管理的辦法。簡單地説,3號令是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有關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建立一個系統,由這個系統對保證金進行管理,以達到防止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的目的。

    記者:這對投資人意味著什麼?

    答:資金的安全。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可能造成投資者難以完成交易行為,如果這個證券公司出現經營虧損甚至破産,投資者的保證金可能同時遭受損失。3號令實施後,保證金的運轉與證券公司自身的自營業務、承銷業務等經營行為完全分離。即使證券公司經營破産,投資人的資金仍是安全的。

    記者:這對證券市場有怎樣的意義?

    答:3號令的實施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是深遠的。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必須通過證券公司才能完成,如果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有時會造成投資者沒有足夠的資金買賣股票,造成投資人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受損;如果證券公司出現經營虧損甚至破産,就會造成投資者的資金損失,嚴重時出現擠兌風潮,引發金融危機甚至社會動蕩。3號令實施後,證券公司的經營虧損或破産就不會對證券市場造成直接的衝擊。再者,在原來的保證金存管體制下,保證金與證券公司的經營是捆綁在一起的,即使一家證券公司嚴重違規或者是嚴重虧損,我們也很難將其驅逐出證券市場,因為這樣做很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擠兌,引發市場危機。其結果是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很難真正地發揮作用。只有生沒有死,有些人就敢亂來了,産生很大的道德風險。3號令實施後,對於那些害群之馬,我們可以放心地將其驅逐出去,這樣證券公司的退出機制開始真正發揮作用,我們對證券公司的許多行政監管手段可以逐步向市場化的監管手段過渡。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説3號令是我們對證券公司監管政策的一個分水嶺。

    總之,投資人的信心提高了,資金安全了,證券市場的安全性隨之提高,再加上證券公司的整體素質的提高,這些都可以使我國證券市場在一個更加穩健的基礎上發展。

    記者:看來這個3號令是很重要。能否簡單介紹一下這個3號令如何達到保護保證金安全的目的?

    答:世界各國證券監管當局都在想一些辦法對客戶的資金加以管理,防止券商挪作它用。例如在上世紀70年代初,美國的證券監管當局認為證券公司隨意使用客戶資金存在隱患,在1972年出臺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制定了相應的規則。根據該規則,證券公司應保留一個“特別賬戶”,要求該賬戶持的現金和美國政府證券金額等於客戶賬戶的資金(加證券公司欠客戶的金額)減去客戶欠款。監管當局根據定期檢查上述賬戶的對應關係,亦即總額監控的手段來防止挪用。

    而3號令是要在證券公司、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之間建立一個由備案專戶構成的相對封閉的系統,證券公司必須將保證金存入專門賬戶,除投資者提現和券商的佣金收入等一些正常的支付行為外,保證金只能在這些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專門賬戶之間運動。同時,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每月初向證監會報告備案專戶中的保證金餘額。在這個過程中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要發揮一定的監管職能。對於證券公司將保證金劃入未經備案的賬戶的劃款請求,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必須予以拒絕。對於一些大額的資金運動,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必須給予密切的關注,對於一些異常的資金運動,存管銀行和登記結算公司必須向中國證監會及時報告。即採取限制資金運動和進行總額監控兩個手段,將事前防範和事後檢查結合起來,以達到防止挪用的目的。可以説我們這個系統比國外許多國家對保證金的監管更進了一步,有了更高的安全性。

    記者:3號令正式實施前,證監會採取哪些措施推動這一政策的落實?

    答:為了落實《證券法》中關於嚴禁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的要求,這幾年我們一直在做許多基礎工作。首先我們要求那些由於歷史原因而存在挪用保證金缺口的證券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歸還方案,經我會批准後,由我會各派出機構監督執行。對於不能按計劃歸還的證券公司,我們採取限制其業務資格、取消高管人員資格等方法對其進行制裁。同時明確了對於確實無力歸還保證金的證券公司,將採取拍賣其證券營業部或轉移其投資者後依法關閉的政策。對於那些沒有挪用保證金的公司和按計劃歸還了保證金的公司,我們則從政策上支援其業務的發展。在這樣疏堵結合的政策下,很多證券公司按期或提前歸還了挪用的保證金。去年年底,各證券公司挪用保證金的比例已經降至到5%以下。這為3號令的出臺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今年5月,3號令出臺後,我們要求證券公司認真學習3號令,充分認識3號令的重要性。一個證券公司能夠及時、嚴格地落實3號令,意味著這家公司的投資者保證金的安全得到了充分地保障,意味著其內控制度的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這樣的證券公司我們當然可以放心地讓其發展壯大,在營業機構的審批設立、業務品種的創新方面給予積極的支援;如果一家公司不能及時、嚴格地落實3號令,表明這家證券公司的投資者的保證金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表明這家公司高管人員的政策水準和業務水準存在很大問題,也表明這家公司內控制度的建設存在很大缺陷。這樣的證券公司我們最起碼是要限制其發展的,在其新營業機構和新業務品種上給予嚴格限制。

    據我們了解許多證券公司已經充分認識到3號令的重要意義。有些公司要求在今年10月份就要提前落實3號令,許多公司也在組織公司員工認真學習3號令,但也有證券公司到現在都沒有認識到3號令的重要性,到目前為止仍沒有進行任何準備工作。這後一類證券公司要警覺了,因為要達到3號令的要求,一家證券公司要進行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時間不等人。

    記者:《通知》與3號令是怎樣一種關係?

    答:3號令是對保證金存管體系的制度性規定,《通知》是對3號令進行細化的操作性文件。例如在3號令中我們只原則上規定了存管銀行應該具備的條件,而在《通知》中我們規定了商業銀行申報存管銀行業務資格的具體程式以及相應的證監會的核準程式;3號令要求保證金專戶必須報備,《通知》則規定了具體的報備程式。《通知》還對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和存管銀行之間一些具體的業務關係進行了約定。

    為了提高對3號令和《通知》的重視和理解程度,我會將於近期對全國證券公司有關負責人、我會各派出機構和有關商業銀行進行一次培訓。這一段時間各證券公司和我會派出機構要加強對3號令和《通知》的學習,如果有問題,可以將問題發給以下兩個電子郵箱:maliang@csrc.gov.cn,lvxn@csrc.gov.cn,我們將在培訓會上或通過其他媒體進行答覆。

    記者:有人説最近一段時間市場較為低迷,3號令及《通知》的執行會進一步減少市場資金供應量,所以應該暫緩執行3號令及其細則?

    答:只能説這是對3號令的一種誤解。保證金本身就是投資者投資于證券市場上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存量資金。3號令只是建立一個系統對保證金進行管理,不讓券商挪作它用,包括不讓券商將這筆資金挪出證券市場使用,例如房地産等項目。從這個意義上講,3號令是減少了證券市場存量資金的流失,是保住了市場的資金供應量,而不是市場資金的流失。再加上我前面介紹的3號令對證券市場的建設性作用,可以説無論從短期來看還是長期來看,3號令對證券市場都是利好。

    

     新華社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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