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政策

為推動公有住房上市進程,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相關契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對外公佈的消息説,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按評估價格和土地基準價確定。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産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産進行綜合評定,並要經過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土地基準地價則依據縣以上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來定。

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通知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通知説,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産權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趙建華)

中新社         200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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