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境外運用 有利於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

日前,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允許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從事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投資。作為首部保險資金投資海外市場管理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保險公司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資風險,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就此,記者採訪了國泰君安研究所研究員馬國旗。 

尋求更優的資産配置

馬國旗認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保險公司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資風險。

截至今年6月末,我國保險業外匯資金達到97.75億美元,約佔同期我國保險業總資産10806億元的7.5%。此前,由於保險外匯資金投資渠道狹窄,基本上只有銀行協議存款一項,不利於保險公司實現資産負債匹配、提高收益。因此,《辦法》的出臺實施,使得保險公司能夠進入到國際金融市場中尋求更優的資産配置,對於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業務來説獲益匪淺,並且對於保險公司經營保險外匯業務也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馬國旗表示,《辦法》出臺有利於促進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維護人民幣匯率穩定。

近年來,我國國際收支援續順差,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已經從1999年末的1546.75億美元提高到2004年6月末的4706.39億美元。鉅額的外匯儲備對人民幣造成升值壓力,甚至引起部分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進行投機,給金融穩定帶來一定威脅。

因此,馬國旗認為,允許保險資金境外運用,將有利於緩解人民幣升值和央行投放基礎貨幣的壓力。

中短期對境內證券市場影響不大

馬國旗認為《辦法》出臺標誌著QDII制度進入啟動狀態,但又具有其特殊性,中短期對境內證券市場並無太大影響。

QDII(國內機構投資者赴海外投資資格認定制度), 由香港政府部門最早提出,與CDR(預托證券)、QFII(國外機構投資者到內地投資資格認定制度)一樣,是在外匯管制下內地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權宜之計,以允許在資本項目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內地投資者往海外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因此,他認為,就QDII的本義來看,此次《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作,實際上就意味著QDII制度進入啟動狀態。

此前,社保基金已經進行了海外投資。今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鄭斯林向新聞界透露,全國社保基金部分已經進入國際資本市場;今年7月,香港政府發行200億港元債券,社保基金和中國人民銀行同時認購了其中的10億港元左右的美元及港元債券。馬國旗表示,社保基金的這些海外投資都屬於特例情況,並無成文的、系統性的規章制度進行規範,因此不能算是QDII制度的正式實施。

馬國旗認為,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作又具有其特殊性,主要在於它是運用已有的外匯資金投資海外,並不涉及到用人民幣兌換外幣再投資海外。在境內證券市場制度性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內外市場價格水準差別巨大的情況下,涉及本外幣兌換的QDII制度恐怕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難以正式出臺。因此,此次的QDII制度出臺實施中短期對境內證券市場並無太大影響。但長期來看,資本項目下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終將實現,涉及貨幣兌換的QDII制度將在這個實現過程中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凸顯保險外匯資金安全性要求

根據《辦法》,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範圍和比例都受到嚴格限制。投資品種均為固定收益類,包括銀行存款、高信用級別債券、貨幣市場産品等,並且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餘額的80%,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馬國旗表示,無論保險公司是自行操作還是委託其他機構操作,都要將其境外運作的全部資産進行託管,原因主要是保險外匯資金需要額外受到國家對於資本項目下外匯運用的嚴格管理。

馬國旗分析,從投資品種來看,條件要求非常之高:存款的銀行要求是中資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者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對於外國政府、公司債券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的信用級別都要求在A級以上;對於流動性強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産品更是要求達到最高的AAA級。

從投資比例來看,保險公司理論上可以將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全部用來購買中國政府、企業境外發行債券。但購買國外債券時,A級債券投資餘額不得超過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0%,A級、AA級債券投資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70%。

根據規定,全面實施資産託管制度防範投資風險。在資産託管的實務操作中,保險公司需要將全部境外運作資産託管在境內託管人處,而為了便於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託管業務,境內託管人還應當在境外託管代理人處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託管賬戶。

馬國旗認為,保險外匯資金的受託投資管理人目前只能為境外專業投資機構,境內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目前還無法擔當此任。

總的來看,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的範圍和比例限制都比較嚴格,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産品等都還不能涉足。這表明監管層首要考慮的是保險外匯資金的安全性問題。隨著保險公司對海外金融市場的熟悉、投資管理經驗的豐富以及風險控制機制的完善,這個範圍和比例將不斷放開,保險外匯資金將逐漸能夠充分利用國際市場配置資産,將外匯資金更有效地運用起來。

通讀《辦法》規定,處處體現出審慎監管的原則:除了前面所分析的內容之外,還有資格條件的設定、委託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結合、協同監管機制三個方面。(盧曉平)

《上海證券報》 200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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