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也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新要求。

自1998年開始推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以來,截至去年年底,全國絕大部分地級以上統籌地區組織實施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10902萬人,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始終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文,要求各地採取切實措施,加大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工作力度,促進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體內容包括:

———以做好在職職工醫療保險關係接續和解決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資金為重點,鞏固和擴大國有企業轉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後的參保面。要以私營、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提高中小企業參保率。要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為重點,積極探索他們參加醫療保險的有效途徑和辦法。要以大中城市為重點,加強工作指導,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梯次推進。

———對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準與待遇水準相掛鉤的原則,通過建立統籌基金和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將他們納入醫療保險範圍,重點解決大額醫療費用風險。對門診等未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範圍。根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特點和醫療需求,合理確定繳費率和保障方式,解決他們在務工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對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權益。統一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醫療服務項目支付範圍和標準等醫療服務管理政策和辦法,及時結算醫療費用,保證待遇落實。在堅持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基本政策的同時,可以根據不同的保障方式,採取待遇支付標準與連續繳費年限掛鉤、建立最低繳費年限制度等辦法,鼓勵用人單位和各類從業人員連續參保。

———加強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和基金徵繳。對靈活就業人員、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以及規模較小的企業等難以準確核定繳費基數的,可以參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根據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用工制度靈活、人員流動性大的特點,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將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充分利用銀行、郵局等社會窗口,委託辦理繳費手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中國保險報》 200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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