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交易的價格空間

深圳的銀行卡手續費之爭引起全國範圍的高度關注,儘管政府部門已介入,但雙方“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的僵局似乎並未打破。有評論者撰文認為政府不宜介入,筆者倒以為政府充當“勸架人”係分內之事,但不能以壓服某一方的方式平息“爭吵”,而應在引導雙方理性“爭吵”的過程中明辨是非,為其他省市客觀認識這類利益矛盾和銀商合作關係,為國家有關部門修訂有關政策法規提供一種新的“模板”。

仔細看去,可在深圳的銀、商“爭吵”中發現這樣一個頗為有趣的現象:雙方在銀行卡手續費比例問題上似乎已找不到一點兒可以協商的彈性“空間”,似乎該比例只要稍微往哪邊移動一下,就會導致某一方“虧本”。這種看法或説法,明顯違背商業合作及商品交易的一般規律。

記得有經濟學家這樣描述交易的意義和特徵,大意是:交易意味著社會財富和福利的增加,交易對雙方皆有益;任何交易價格都有一個較大的可讓雙方接受的區間,其下限是“供”方的成本,上限則是“需”方自己生産這種商品的成本。“滿意即最佳”,則是關於交易價格規律的著名説法。

假如深圳銀行界與46家商戶在圍繞銀行卡服務的交易中真的已找不到價格協商的空間,只能説明銀行卡的推出得不償失,或者説這種“商品”其本身成本收益嚴重倒挂。從世界範圍的金融服務實踐和商業發展趨勢看,這種判斷從根本上是不成立的。筆者以為:在銀行卡服務形成的交易中,其價格(手續費比例)空間肯定存在,關鍵是雙方是否把自己的所有收益已全部計算在內,同時,是否在立足尋找一種雙方收益的公平點。誠然,公平只能是相對的。

也許在這場“爭吵”中,雙方均忽略了第三個重要的“交易主體”,即用卡人。與採用現金付款方式相比,消費者刷卡付賬的額外收益也是很明顯的,例如免去了攜帶現金的諸多不便,免去了現金被偷竊、搶劫的風險以及可能持有假鈔並在支付中遇到麻煩的風險等等。既然消費者使用銀行卡得到了好處,按説也應向這種支付工具的提供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使消費者支付0.1%的手續費,商戶便可將費率降至0.9%,僵局也許立即打破。而現實的情況是,用卡人不僅不需為刷卡付手續費,甚至可通過持卡消費“積分”或其他鼓勵措施得到某些優惠。

在這場“爭吵”中,也許銀行方面的收益賬並沒有算全,例如,銀行卡消費帶來大量的銀行活期存款沉澱,這正是每家銀行所求之不得的。假如銀行認為這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收益,那麼似乎就該考慮:當持卡人活期存款達到一定的平均餘額後,就應減、免前文中所説的手續費。

(中國經濟時報) 2004-06-02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