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産管理:“監管”和“引導”並行

4月25日,《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出臺。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楊華柏在新聞發佈會上指出,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是保險資産管理在管理機制、管理模式上的創新。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以每年30%的增長速度飛速發展。目前,我國保險資産總額已經將近1萬億。內設投資部門的管理形式只適合於小規模的、單一品種的投資活動,並不能適應保險資金規模的日益擴大、投資業務量和投資品種快速增長的需要。特別是今後還將可能進一步擴大投資領域,保險公司內設投資部門的架構,很難為保險公司投資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證。顯然,成立專門的資産管理公司既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又能有效提高保險資金運營效率,進一步控制其投資風險。

繼中國人保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去年7月正式掛牌之後,另一家獲准成立的中國人壽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也正在積極籌備,預計不久將正式掛牌。2004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提出,要推進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逐步把保險業務和資金運用業務徹底分離,允許有條件的公司成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為確保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規範健康發展,促進保險資金的專業化運作,保監會經過廣泛調研和多方協調,制定出臺了《暫行規定》。該辦法同時為眾多申請成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保險公司提供了標準。

楊華柏介紹説,鋻於保險資金的應用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關係密切,《暫行規定》大膽借鑒了《基金法》、《信託法》和資本市場運作的一些經驗,在初期階段將特別注意風險防範,設立了以下多種監督機制:

一是保監會監督,包括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變更與清算進行審批,確立業務經營規範,並實施檢查、監督等;

二是委託保險公司的監督,包括要求保險公司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賦予保險公司查閱、抄錄或複製有關賬目的權利,向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派駐獨立監督人員等;

三是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要求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自有資金與保險資金之間以及不同的保險資金之間,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是借鑒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經驗,建立託管機制,規定保險公司和其委託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可以約定託管人;未約定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應當設有專門的部門,安全保管受託的保險資金,按照合同約定,行使監督權利,並根據受託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其次,突出保監會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加強監管”和“注重引導”並行的特點。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監管,如要求按時報送有關資料和資産負債表等。另一方面,對一些不需要進行直接管理的也規定了指導性的原則。如:簽訂委託合同時的報備;在保險資産管理的費率方面,保監會也可制定指導性的標準,對上下限作出規定,待市場發育成熟後,再考慮放開費率。

據楊華柏解釋,《規定》之所以沒有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具體規定,主要是因為《保險法》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出現違法行為的處罰有詳盡的規定,而《規定》作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即使規定處罰也只有“警告”和“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許可權。這對管理著龐大資金規模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來説,達不到應有的懲誡目的。

楊華柏透露,目前保監會正在和國務院法治辦進行具體的溝通,在上報到國務院的《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裏,將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違法行為寫進去。而在該辦法出臺以前,應按照《保險法》中違反保險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張東臣)

《中國經濟時報》 200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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