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與熱切期盼。其重要原因就是,二審稿在有關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上,賦予了持有人更大的權利,這必將使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落到實處,使持有人利益得到更加切實的保護。

    

    二審稿在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的相關條款中指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通訊等方式召開。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並經代表50%以上參加表決的基金持有人同意;但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其他關於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權利義務的表述則變動不大。如基金持有人有權建議召開持有人大會,有權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等。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與一審稿規定一樣,均須由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有關專家指出,二審稿關於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與一審稿相比,的確出現了重大突破,它使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擁有了實質性的話語權。毫無疑問,加強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明確界定基金有關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對基金行業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因為只有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只有獲得了投資者的認同與信任,基金業的發展才能擁有堅實的物質基礎,也才能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一直以來,我國基金持有人缺乏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硬性約束,在有關基金事務的處置中缺乏話語權,因而投資人利益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有專業人士指出,基金業發展五年來,還沒有一次現場召開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即便是部分基金召開過通訊方式的持有人大會,其議案也沒有一項是由持有人提出來的。象封閉基金轉開放的問題,業內曾數次提出,最終均無果而終。事實上,在封閉式基金市場上受損的影響也波及到了開放式基金的發行上,投資者認購的積極性明顯受到打擊,這成為基金髮行出現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於業內比較擔心的持有人話語權過大,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管理的總體資産規模,從而影響到基金行業發展的問題,有關專家認為,不應懷疑投資者的理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基金當事人關係中,應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係,各方權利義務應該對等,相互之間應能監督制約。目前,二審稿在加強持有人權利方面邁出了積極的一步,值得肯定。事實上,也只有投資者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基金業才能真正獲得快速健康的發展。

    (中證網)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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