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産交所掛牌交易目前還存障礙

    南京新百第一大股東將其持有的國有股份在南京市産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的消息一齣,引起了廣泛關注。一些業內人士指出,儘管這一做法是推動國資改革的創新之舉,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還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

    有關業內人士認為,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以及實際情況來看,將國有股放在産權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尚有難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南京新百的這部分國有股自然託管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慣例,這部分股份的轉讓首先應經過登記公司的審批。而從公司發佈的公告來看,似乎並沒有徵求登記公司的意見。儘管該筆股權轉讓後的過戶手續最終還需在登記公司辦理,但在這之前不通知登記公司似乎不妥。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這意味著證券交易所才是上市公司股票進行交易的唯一場所。既然如此,産權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作為此次股份轉讓,或者説交易的場所呢?

    再次,從目前的情況分析,南京市國有資産經營控股有限公司似乎希望通過在産權交易中心掛牌,找到一個買家。屆時,有意向的購買者可能不只一個。因此,産權交易中心完全有可能參照證券交易所交易方式,即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進行交易,這就産生了一個游離于現有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新的交易所,而且交易的是非流通股。從這個角度而言,這樣的做法是否可行?

    該人士最後指出,這種做法為國有産權交易提供了一個交易平臺,確實符合當前國資改革的精神。並且,從國有資産管理的角度出發,國有資産的流通也無可厚非。但是從交易安全的角度進行考慮,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在交易中是否會有管理層不規範行為出現;是否會有違背《證券法》的交易行為出現;到時的資訊披露如何監管也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王璐)

    《上海證券報》 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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