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揚:上市公司商業銀行應成發債主體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李揚認為,要推動企業債市場取得更進一步的發展,需要著力推動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尤其要切實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目前的狀況下,上市公司、信譽好的商業銀行應該成為企業債的發債主體。因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資訊披露相對規範得多。與這兩者相比較,證券公司發行債券需要謹慎對待,因其資産受市場影響較大,其發行的債券也難以定價。

    

    李揚是在昨天在此間舉行的"2003第一屆企業債券年會"上作上述表示的。他在"企業債市場發展總的設計思路與具體方式"的主題演講中説,推動企業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除了要加快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外,還需要加快一系列的相關制度建設,包括相應的法律制度。他認為,《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不做相應的修改,企業債券市場無法前進。

    

    李揚表示,推動企業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還需要在如下幾個方面取得進步:要放鬆企業債券的審批,取消規模、用途限制,加強資訊披露,應允許企業發行債券進行並購活動等;債券利率應當市場化,利率作為風險識別、風險管理的手段,在目前的市場上基本未發揮作用。目前,發行債券更多地被看成資金分配的手段,而未把其當作一個産品來對待;要大力發展仲介機構,尤其是評級機構;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應允許社保基金、保險資金更積極地參與到這個市場中來;加快産品創新,允許為多種目的而發行債券;改進監管等。

    

    李揚在演講中指出,企業發債首先是一種籌資手段;其次,發行企業債券有改變公司治理結構的效應,在這點上與銀行貸款有很大的不同;再次,企業債券是管理籌資工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風險日大,控制風險需要不同的工具來進行結構性管理;更為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發行的長期債券(十年期以上)是準資本,可以有效改善企業資本結構,而這對中國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的改善極具意義。

    

    李揚説,金融市場也需要企業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債是一種利率産品,與其他利率産品不同,它提供了一個標準化的和約,而標準化是大規模推行的前提,是金融工程化的前提,也是金融創新的前提,更是提高流動性的前提,而流動性是金融領域的核心問題,因此,債券融資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徐濤)

    〈上海證券報〉 20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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