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産法》起草完成

    《國有資産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劉儀舜昨日透露,《國有資産法》的起草工作已經完成,且已完成多次修改,已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料今年下半年將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國有資産法》出臺之前,國務院將抓緊制定國有資産機構改革的法律法規,他預計這些法規今年年內可望出臺。

    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與國有控股公司運作高層論壇的演講中,他表示,《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有資産的界定範圍和國有資産管理機構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草案,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仍然是政府管理機構,並不直接對企業投資,出資人的職責是由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産經營公司承擔。國有資産經營機構主要包括兩類:作為特殊企業法人的國有資産經營機構和國家授權的特定經營部門。前者包括授權經營的大型企業集團、國有資産投資管理公司、國有資産經營控股公司等;後者包括郵政、少數軍工及金融性機構。對於社會公共、公益事業資産,草案規定政府可依法出資設立國有獨資企業,其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則根據法律、法規行使所有權管理。

    

    由於總量10萬億元的國有資産數量巨大,關係到全國人民的利益,為防止腐敗行為,《國有資産法》(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國有資産管理機構的監督。草案規定,“市級以上政府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國有資産經營、使用情況,人大可委託審計機構審查國有資産經營機構、特定經營部門國有資産經營使用情況”,同時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國有資産管理、經營行使監督權,審議、批准國資委年度國資運營收益預算及執行報告”。

    

    劉儀舜説,當前應儘快促進國有資産法出臺,建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使國有資産所有者職能到位,調整國有經濟才有可靠的組織保證。如果這些涉及國有資産的法律法規不能儘早出臺,將會嚴重影響國有資産管理運營的效率和秩序,無法保證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專家認為,《國有資産法》和相關法規的出臺,將使我們過去常常爭議不休的國有企業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及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等諸多改革難題破解。

     中證網20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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