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出臺變數猶存 相關內容會隨市場調整

    “截止到目前,我們尚未接到人大代表有關基金法方面的議案。”全國人大法工委綜合處一位人士3月12日告訴記者。

    一位參與《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工作的權威人士稱,《基金法》仍處於徵求意見之中,按照立法程式,下一步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第二次審議稿,但至今“二審”日期還未確定,這意味著不僅《基金法》最終出臺日期沒有明確的時間表,而且已經數易其稿的《基金法》(草案)中涉及到的條款還存在諸多變數。

    在2001年九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周芝石等32位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投資基金法的議案”,其中提到:基金公司有違規行為,主要是法律上有空白,法規上不夠完善,監管不夠及時,透明度不高,建議制定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公司的職責、操作程度、消息披露、經濟罰賠等。

    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是否要立法當時已經不用再談論了,但代表們議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內容起草小組是非常重視的。”

    對於羊年基金市場上涌現的如傘型基金、保本基金等新品種,朱少平認為,在正式出臺之前,《基金法》(草案)中的立法內容會根據市場的新情況進行調整,但對基金公司推出的一些不會改變基金原本特徵的新品種,法律不會作出詳細和特別具體的規定。

    “需要澄清的是,雖然基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但其歸根到底是一種大眾投資工具,而不是某些人認為的穩定市場的工具。這一點隨著將來《基金法》的出臺將會被明確。”朱少平説,“同時,法律的出臺將起到促進基金業發展和規範市場各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

    一位參與《基金法》立法的權威人士稱,目前,草案的“一審”已經結束,全國人大法工委正在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之後將修改出的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常委會審議,再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後,再進行第三次審議。“屆時,《基金法》的出臺日期才會有所明確,但現在‘二審’的日期還未確定。”這位人士同時透露,公司型基金是定位在公司還是基金、如何界定私募基金的範圍是草案中存在爭議的兩個主要焦點,基金的投資對象應不應限制、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新基金品種要不要規定等細節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有些問題會在將來法律出臺後,具體實施中逐步明確和統一的,因此,現在一些認識上的分歧不會影響到《基金法》的出臺。”

    《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連結)1999年1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前身《投資基金法》被列入了九屆人大的立法規劃,同年3月底,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了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最早的立法思路是草案涵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三大領域。但後來考慮到後兩者在中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且與證券投資基金風格迥異,2000年立法小組調整了基金法立法思路,決定先期制定《證券投資基金法》,由此,《投資基金法》(草案)也更名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

    2002年8月23日,《基金法》(草案)被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審。草案共11章109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的設立,基金份額的發售、交易與申購、贖回,基金投資運作與資訊披露,基金變更、終止與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分章作了規定。(趙傑)

    《國際金融報》 2003年3月20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