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産管理、銀監會與深層次改革
胡舒立

    時間逼近“兩會”召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改革已經有了比較完整的框架性思路,不過因為當前的相關討論主要集中于國有非金融資産,於是,國有金融資産的管理體制是何走向,就引起了有心人的特別關注。

    在中國的近11萬億元國有資産中,有7.3萬億元國有經營性資産,其中又包括了8300億元左右的金融資産(均指凈值)。這些資産,即為國家對於國有金融保險機構的股權。如果説中國的國有非金融資産過去是多頭管理、“五龍治水”的局面,國有金融資産則主要集中于“二龍”,亦即由財政部負責産權、收益和費用控制(大費用),中央金融工委管人事。人們想知道的是,這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資委建立之後,金融資産的管理權將如何劃歸?是否存在相應的理順體制的重大變革?這關係到金融改革的前途和命運。

    曾經有一種主張,傾向於金融資産與非金融資産一併交新組建的國資委管理。不過,這種主張現在已經遭到普遍的否定。理由很簡單,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由一家機構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衝突。所有者還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所以,正在策劃籌組中的國資委,被認為將主要集中于管理國有非金融資産。

    在百端待舉的改革日程表中,金融資産管理體制的建立被置於什麼位置尚不得而知。又因為當前金融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行動是銀行監管體制的改革,亦即成立銀行監管委員會(銀監會),在機構整合中很可能是由現在的金融工委與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合併而成。所以,部分業內有識之士産生了一種擔憂:目前由金融工委行使的金融機構人事權會不會隨同銀監部門的建立而帶入,從而使未來的銀監會集部分大型金融機構人事權與銀行業監管者于一身呢?倘若如此,將是一種不很恰當、順暢的安排。

    這種看法不無道理。面對中國銀行監管難以令人滿意的現狀,一些專家學者近年來一直在呼籲建立獨立或半獨立於中央銀行的銀行監管機構,被稱為銀監會或銀監局。中國入世後,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大幅提速,銀行監管的局勢也更為錯綜複雜。銀監會(或銀監局)的成立可謂正當其時。不過,成立專業銀監機構獨司監管職能,要義之一就是避免與央行的貨幣政策職能相衝突。如果新建立的銀監會有了獨立的對於銀行業的監管職能,同時又承擔著一部分國內大型銀行和金融集團的“管人權”,便出現了新的兩種職能的衝突。其直接後果可能影響銀監會的監管力度和公正性。

    倘如此,中國改革中久被詬病的“老子難管兒子”的情形,政府同時是“裁判員和球員”的場面,可能會以某種形式在銀行業再現。在銀行業開放大局已定的今天,銀監會未來監管的對象不僅有內資銀行還有外資銀行,兩種職能衝突的後果將非常負面。特別是金融工委的“管人權”不僅包括銀行、金融集團,還包括保險公司和少數證券公司。如果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人權”按同一邏輯劃入證券和保險監管機構,則後果更令人憂慮。

    從國有金融資産改革的角度來衡量,也可以看出由監管機構掌握國內部分大型金融機構的“管人權”並不合適。十六大明確提出的建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重大原則不僅適用於國有非金融資産,也應適用於金融資産。特別是中國金融改革本來就較為滯後,按十六大要求理順體制,建立起單一的金融資産管理體制就更為迫切。當前政府啟用學術諮詢機構深入研究國資管理體制,對於未來新機制建立的方方面面已經有了比較充分的探討,改革方略已經成形。這些思路也可用於國有金融資産的管理。事實上,建立起統一的機構來行使獨立的出資人資格,追求國有金融機構的價值最大化單一目標,正是國有金融機構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在將來,或是建立獨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産管理機構,或是在現在體制內集中國有金融資産管理職能,改革可以漸次而行,有急有緩,但前行的方向不難辯清。

    改革總是越走越難,金融改革更是如此。我們很難以過於理想主義的態度對待眼下荊棘叢生的改革,只期待具有關鍵性的每一步都能走得更妥當。畢竟,一切尚在未定之天。往事已矣,來者可追。

     《財經》雜誌 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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