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專家認為:慎重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

    近期,有關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轉讓的原則是採取公開競價方式;轉讓後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並且一年後才能依照法律法規轉讓等。

    許多人認為,這項政策對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大利好。然而筆者認為,這項政策可能存在著深層的隱患。因為,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存在著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並存的結構失衡的基本矛盾,以及在此基礎上出現的國有股高價減持的爭議等。這直接引發了我國證券市場股指持續一年多的下跌和低迷等。

    因此未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唯一齣路、或其不可逾越的核心障礙,就是要逐步實現股權的全流通。

    目前理論界對此達成了基本的共識,即解決我國上市公司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並存的問題,常規的方法只有三種:一是非流通股縮股,如3縮1後,逐步全流通;二是流通股擴股,如1擴3後,非流通股逐步全流通;三是非流通股以凈資産為基準,向流通股股東全額配售後,逐步全流通。或是在此基礎上,進行某種政策的組合。如不可流通股縮股、如2縮1後,再向流通股股東全額配售等。

    這些方法的理論依據基本相同。即:一是上市公司的凈資産中,本來就有部分是流通股股東溢價購買股權的貢獻;二是國家代表的是全民的長期和根本利益,部分資産的還富於民,將有利於市場經濟體制的更加規範和運作,從而有利於國家更深遠和更大規模的利益等。

    然而,如果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暫時忽略法人股)轉讓給了外商,那麼在其後“同股同權,同股同酬,同股同價”的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下,我們又將如何面對外商的理由和要求呢?也就是説,我們又將如何面對、或推進證券市場全流通的問題呢?

    如果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向外商敞開轉讓的大門,以目前非流通股有4000億股、每股平均凈資産為2.5元人民幣計算,那麼以凈資産向外商轉讓三分之一的非流通股,外商需要投入、或將實現的投資約3000億元人民幣。

    在這麼大的投資規模下,我們今後又將如何實現證券市場全流通的目標呢?要求非流通股縮股、或要求其允許流通股擴股、或要求其以凈資産減持等,無疑都是十分艱難的。因為這既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轉軌時期的特點,同時我們也不能要求外商“捨己利(中)國”、“講大局”等。或者説,屆時我們可能不得不面對著更加複雜和激烈的矛盾和利益衝突!當然,其前提是我們應當儘量避免外商有如B股一樣的、獲暴利同時卻套牢大量國民的全身而退。(陳明星 邵 敬)

     《證券日報》 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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