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已與19個國家(地區)簽署合作備忘錄

    近日,中國證監會相繼與南非、荷蘭、比利時的有關監管機構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至此,中國證監會已與19個國家(地區)的20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備忘錄。這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對外開放與合作,併為境外資金參股我國境內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及引入QFII提供了支援。

    

    11月1日和26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代表中國證監會分別與荷蘭金融市場委員會、比利時銀行及金融委員會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此前,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于10月29日,與南非金融服務委員會執行官共同簽署了中南《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根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資提出申請的條件之一是其所在國家(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狀況、監管能力以及加入WTO的有關承諾,我國證券市場開放進程將採取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穩步開放的原則,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境監管的加強,將進一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在加入WTO後的對外開放與合作,同時為上述國家(地區)的資金參股我國境內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機構投資境內市場提供支援。

    

    自1993年6月以來,中國證監會已相繼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英國、日本、馬來西亞、巴西、烏克蘭、法國、盧森堡、德國、義大利、埃及、南韓、羅馬尼亞、南非、荷蘭和比利時等19個國家(地區)的20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簽署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通過這一方式,中國證監會與上述監管機構在資訊分享、跨境執法協助和經驗交流等方面進行了有效的合作,促進了各自市場的健康、健全發展。

     (中證網)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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