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調整與獨聯體邊貿外匯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佈通知,調整了對獨聯體國家的邊境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有關政策。此次調整的最核心問題是,放開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項下以人民幣或外幣現鈔進行出口核銷的限額控制。該局有關人士相信,此舉將在客觀上有利於滯留在中國境外的人民幣回流。

    在中國,邊境小額貿易是指中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個人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放開限額控制

    9月16日的這個通知,是專門發給外管局黑龍江省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的。這些地區均和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接壤。通知所涉及的調整,也將在這些地區試點。該通知第三條指出,“放開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項下以人民幣或外幣現鈔進行出口核銷的限額控制。”同時指出,邊境小額貿易出口,無論出口金額大小,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均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交單等手續。

    對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通知則分別按照不同的結算方式提出不同的要求。結算方式包括以現匯結算、以外幣現鈔結算、以人民幣結算和以毗鄰國家貨幣結算。

    在中國,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境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中國分別於1991年和1994年實行了出口收匯核銷制度和進口付匯核銷制度。

    針對廣泛存在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中通過居民個人匯入匯款收回貨款的情況,該通知也作了規定。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凡在邊境地區有外幣儲蓄業務的分支機構都要開辦個人結匯業務,有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業務的分支機構開辦個人售匯業務,增加結售匯網點。進一步調整外幣現鈔買入賣出價格並在一定範圍內適當浮動,鼓勵外幣現鈔進入銀行渠道結匯。邊境地區外匯局應積極協助邊境地區商業銀行隨行就市地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並搞好風險管理和資金平衡。

    利於人民幣回流

    據介紹,中國的邊境貿易規模近年來逐年增加,但貿易結算方式呈多樣化。由於中國周邊國家多為發展中國家或欠發達國家,外匯資源短缺,因而形成了邊貿結算方式及結算幣種的多樣化。常見的結算方式可分為六種:現鈔結算、銀行結算、“地攤銀行”結算、銀行儲蓄存款賬戶結算、“對打結算”、易貨結算。

    在邊貿結算中,進口一般以美元現匯支付,出口多收取人民幣或美元現鈔(一般不通過銀行)。外匯局的調查顯示,人民幣已成為邊境貿易結算中的主要貨幣。但在邊貿結算中大量使用人民幣及外匯現鈔,卻有多種危害。如不利於國際收支統計與監測、助長了外匯黑市及走私等非法活動。

    多年來,中國的地方外匯管理分局一直在呼籲能制定相關規定,引導這部分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資金到外匯局核銷。去年底開始,中國在個別邊境地區試點,放寬核銷限額到兩萬美元以下。此次放開限額控制是在該基礎上的另外一個試點。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一位人士告訴記者,該局從去年底就開始實行靈活的邊貿外匯管理政策,制定此次通知的目的是便利和規範結算。“但在客觀上的確有利於滯留境外的人民幣回流。”這位人士告訴記者,人民幣目前在毗鄰國家的流通量已初具規模,成為邊貿出口人民幣回流的主要來源。

    目前,中國邊境地區外匯黑市已處於一種半公開或公開的狀態。在廣西、滿洲裏等地區,外匯黑市已經由過去的地攤式交易轉為櫃檯式交易。由於大量外幣現鈔在邊境地區流通,助長了外匯黑市及走私等非法活動,嚴重衝擊了國家正常的外匯秩序。為此,中國外匯局在通知中要求邊境地區外匯局要進一步加強所轄地區外幣現鈔管理,主動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援,聯合當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外匯交易,規範外匯市場秩序。(張春輝)

    《國際金融報》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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