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因素阻礙民營銀行的發展  

    經過專家學者多年的呼籲和倡導,我們在組建民營銀行的政策方面終於有了一些鬆動。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司長劉士余表示,央行歡迎並支援民間資本入股中小商業銀行。他並具體指出,在沒有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地市,如果當地各類企業和居民個人投資入股、資本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並且符合《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央行原則上同意組建新的商業銀行。可以説,這是迄今為止有關政府官員對發展民營銀行最明確的表態。

    中國經濟改革成功的一項基本經驗,是在國有企業尚未徹底改革之前,放手在體制外發展了多種所有制的非國有經濟。民營銀行的發展也應當遵循這樣一條道路。事實上,在金融改革過程中,國家有關部門一直在朝這個方向探索如何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商業銀行。據統計,截至2002年6月底,中小商業銀行的資産總額、存款總額和貸款總額已分別佔全國商業銀行的兩成以上,儘管在中小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中,各級財政、國有獨資或國家控股企業等公有股的比例還比較高。

    另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測算,在非公有經濟活躍的浙江省,十五期間民間資本總額為8300億左右。這部分資金是全省可調動的民間資本,即使僅有一半進入市場,對那些“嗷嗷待哺”的民營企業來説,也足夠了。

    然而,在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方面,我們至今還存在許多障礙。這些障礙如果不清除,真正意義上的民營銀行就不可能建立。

    那麼,是什麼因素在阻礙著民營銀行的發展?

    為了更好地探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換一個角度思考,即開放民營銀行會有什麼風險。因為,監管當局嚴格限制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怕的就是出現金融風險,而那些最能引起金融風險的因素自然也就是阻礙民營銀行發展的因素。

    對這個問題的最好回答當然是實踐。從世界各國來看,開放民營銀行的風險確實很高。比如,智利、墨西哥等拉美國家、捷克、俄羅斯以及一些前蘇聯國家,在政治、經濟制度發生巨變之後,急急忙忙開放民間金融,實現銀行民營化。由於民營銀行的建立需要具備相應的政治、經濟和法律配套體系,而這些國家法律體系和市場又不完善,因此,銀行民營化的嘗試無一例外地造成了嚴重的金融混亂。

    以印尼為例。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80年代初印尼就開始鼓勵民營銀行的發展,到1997年,民營銀行的市場佔有率達到了50%。其中有些民營銀行的資産品質和管理水準大大高於國有銀行,但是,由於印尼在開放民營銀行的過程中沒有建立健全嚴格的準入法規,有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民營銀行混水摸魚,問題比較複雜。“幾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當亞洲金融風暴席捲而來的時候,儲戶無法鑒別民營銀行的好壞,覺得還是國有銀行享有國家信用保證,比較保險。他們立即從民營銀行提取存款,存入資産品質惡劣的國有銀行。這樣,在金融危機中最先倒閉的反而是資産品質較好的民營銀行。而民營銀行的崩潰在一定程度上又導致市場信心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崩潰。

    從我國來説,據近年來一直在鼓吹和從事民營銀行試驗的金融專家徐滇慶的研究,改革初期,為了適應集體經濟的需要,一批地方性金融機構,例如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投資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由於沒有設計好這些金融機構的運作機制和監管規則,這些地方性的金融機構和鄉鎮企業一樣,很快就耗竭了發展動力,其中有些信用社出現的問題比國有銀行還嚴重。在這段時期內,央行也正在從計劃經濟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監管模式過渡,原有單一的金融監管模式不能適應對多元金融體制的監管。這種監管滯後不僅存在於國有專業銀行,在對信用社的監管中尤為嚴重。不少基層的央行分支機構不僅起不到監管作用,還和信用社同流合污,鑽金融監管漏洞。各級信用社的金融問題損害了民間金融的商業信譽。

    正因為開放民營銀行存在著上述風險,所以,為了杜絕這些風險而採取的一些措施,導致民營銀行面臨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和較高的行業進入壁壘。這是當前影響我國民營銀行發展的主要障礙。

    比如,時至今日,在觀念上,許多人仍然認為民營經濟投資金融服務業屬於力不能及,擔心對內開放會引起不正當競爭。而作為這一觀念的反映,傳統投資理論認為,金融領域關係國家經濟安全,允許民營投資進入將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所以應當由國家壟斷投資,嚴格限制民營資本進入。早在1988年6月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就提出,“私營經濟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産經營”。觀念和理論的誤區,導致在體制和政策的設計上出現偏頗。在目前體制條件下,國家對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務貿易行業往往給予了嚴格的準入限制,尤其是金融這一新型服務行業的新建企業基本上局限在國有投資包括控股或事業單位範圍之內,各類民間投資是難以進入的,即使進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審批的嚴格把關,從而形成了國家行政壟斷金融的體制格局。這種體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於投資準入政策的排他性,雖然在金融保險領域,國家已經對外有限度地開放了,但還沒有明確對民間投資開放,民營金融機構還處於研究試點階段,一般民營資本要想通過國家批准進入金融業難上加難;此外,投資壟斷體制的獨佔性,使面向民營中小企業的低層次金融機構發展嚴重不足,而金融業市場需求又十分龐大,使得民間的非正規金融應運而生並且屢禁不止,這導致監管當局不得不提高準入條件甚至乾脆取締民間金融機構,如此反覆,形成一種惡性迴圈。

    總之,我國目前壟斷的體制環境,決定了民營銀行進入的“禁區”。

    進一步分析,只有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進展,中國的民營銀行才談得上有序開放:

    一是民營銀行的準入法規。中國人口眾多,國土遼闊,究竟要多少家民營銀行才能適應市場需求?如果中國只需要十幾家民營銀行,那麼審批的問題不大。如果估計需要200到300家,那麼應該由誰來審批?在目前的行政審批制度下,銀行審批權會造成相當大的權錢交易的尋租空間。因此,我們必須要研究建立一套金融市場準入的競爭規則。

    二是民營銀行的監管法規。目前,金融界不正之風相當嚴重,我們是否能夠設計出一套機制來獲得銀行運作的真實資訊?不僅如此,銀行的監管法規還必須做到對各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創造一個清晰、公平的競爭規則。而為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必須實現金融監管的多元化。這是需要時間和智慧的。

    三是民營銀行的破産法規。民營銀行必須有退出機制,但由誰來執行銀行的破産清算,由誰來出示“黃牌”?如何在破産程式中保證廣大儲戶的利益?如何才能夠防止把民營銀行的風險集中到中央銀行?等等。這些問題應當在設計時有所防範。

    “就像體育競賽一樣,必須先有競賽規則,然後才能開始比賽。否則,在足球比賽中拳打腳踢,還不亂套了?”金融專家徐滇慶曾這樣風趣地比喻民營銀行的開放問題。的確,開放民營銀行的時機是否成熟,取決於上述問題的解決程度。

     《中國經濟時報》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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