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際經驗繼續完善金融稅制  

    一份以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稅制考察團名義發佈的報告建議,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稅制。

    報告指出,按現行規定,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徵營業稅。而實際上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也是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對其不徵稅,是導致部分銀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我國商品經濟和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日益增加,目前內資銀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所佔的比例都很大,在部分銀行甚至超過50%,對這部分收入不徵營業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難以充分發揮這類資本的效益。

    

    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在流轉環節徵收的是營業稅。營業稅是按營業額全額徵稅,而不是按凈額(即價差)徵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徵稅。對金融企業徵收營業稅的弊端是,金融服務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進項增值稅額,不能得到扣除,即不允許抵扣購進品所含的增值稅。實際上金融企業一方面要全額負擔增值稅,另一方面還負擔較高的營業稅。

    

    報告建議,我國可先採取一些過渡性措施。例如,可先行降低銀行業營業稅負擔,擴大其徵收範圍。同時,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徵收營業稅。這樣既規範了稅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銀行的資金利用率,有利於內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

    

    目前我國對一些新保險品種的徵稅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政策取向。例如對投資連結保險這一類新險種的分紅收益,還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這與銀行儲蓄利息所得要納稅相比較,顯得不夠合理。報告就此提出,對保險業帶有投資分紅、投資收益性的險種,可以考慮將投資收益納入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另外,隨著信託市場的發展和規範,如何系統地制定與信託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應儘早著手研究。

     《證券時報》20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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