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探密  

    據悉,《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已經制定出來,將力爭在8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業界追蹤幾年的投資基金立法即將揭開神秘的面紗。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基金暫不立法。

    

    私募基金暫緩“轉正”

    

    據可靠材料顯示,相對於此前的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此次經修改後形成的草案縮小了調整範圍,刪去了對私募基金的整章規定。這意味著,目前尚無現成的法律規範私募基金的募資對象範圍,私募基金仍然無法“轉正”。據稱,對7000億元地下基金能否浮出水面的問題,以後將制定相關法律進行規範。

    

    權威專家表示,私募基金只是按私募方式募集資金設立的基金組織,它與財産所有權制度或私有制並無直接的緊密關係,將私募基金看作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認為是“私有的基金”、私營企業的觀點都是對私募基金的誤解。私募基金不是“亂集資”,但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前很難與“亂集資”嚴格分別。發展私募基金應該立法先行。

    

    産業投資基金掉線

    

    有關材料顯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只調整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以及保險基金均不屬於本法的調整對象,風險投資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雖然也屬投資基金,但因目前沒有實踐經驗,有關方面認識差距還較大;本著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為了減小出臺的阻力,提高順利出臺的系數,主張單獨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思路被有關方面採納。

    

    據權威人士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之所以遲遲沒能推出,最主要的原因是原草案對有關産業投資基金的內容涉及較多。而目前國內對於産業投資的管理和規範涉及的行業和部門較多,短期內各方爭議較大,難以就草案全部內容達成共識。另外,證券投資基金日益成為證券市場不可忽視的力量,其籌資和投資行為亟待出臺法律規範。為了加快本法出臺,有關部門最終決定將爭議較大的産業投資基金有關內容從該法律草案中刪除,待時機成熟時另行立法或修訂有關法律,從而促使相關各方儘快就該草案形成共識。這將使該法成為主要規範證券投資基金及其行為的法律。

    

    公司制基金只做出原則規定

    

    基金組織形式原先分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兩種,現在分為信託制和公司制兩種方式。對於目前我國市場尚缺乏的公司制基金組織形式,草案取消了具體規範,只作出原則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稱,為其今後的發展留下了空間,也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産品的創新留下了選擇餘地。權威專家認為,私募基金可以採取公司型組織形式,但這種基金形式不是一般的投資公司。規定開放式基金運作方式

    

    有關材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56只基金,其中51只是封閉式基金、5只是開放式基金。雖然開放式基金的推出為期不到一年,但考慮到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已有成熟經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也制定了開放式基金試點辦法,因此,草案對開放式基金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與責任,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及價格計算,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及其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等內容作了規定。

    

     《北京現代商報》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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