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買賣  

    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出通知指出,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另外,商業銀行代理證券業務中,除代理髮行、代理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業務外,其他代理證券業務適用審批制。

    人民銀行是在一份名為《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上述規定的。《通知》指出,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髮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加強中間業務的風險管理,並規定商業銀行自今年第一季度開始,逐季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中間業務開展情況,每年初應就上一年度中間業務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年度的發展計劃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中證網 20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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