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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標的浮出水面 股票首次納入範圍之中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1 日 |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細節明朗 融資融券標的浮出水面

融資融券完整法規體系基本成型,融資融券操作細節基本明朗。繼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後,交易所制訂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制訂的《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也已基本成型。融資融券的交易期限、保證金比例、抵押證券折算比例、標的證券選擇範圍等市場關心的具體問題已經有了初步的答案。

融資融券細則主要變化

                          初稿          修改後

融資融券期限 未規定 不超過6個月

投資者能否申請轉指定 可以 不可以

可融資買入的證券 基金和債券、股票、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股票、基金、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可融券賣出的證券 交易滿3個月的ETF、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股票、基金、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最高折算率 未詳細規定 股票70%;ETF90%;國債95%;其他基金和債券80%

保證金比例 根據不同買賣品種分類規定 不得低於50%

維持擔保比例 根據不同買賣品種分類規定 不得低於130%

標的證券範圍披露頻率 每個交易日 每三個月

風險警戒線

單只標的證券融券存量超過流通股本的25% 單只標的證券融資餘額達到流通市值的25%;單只證券標的融券余量達到流通股份的25%

        初稿 修改後

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未變

未被特別處理 未變

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流通市值不低於10億元 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已完成股改 未變

前三月日均換手率不低於3‰ 前三月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前三月日均波動率不超過3% 前三月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

前三月波動幅度不超過60% 前三月波動幅度未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持有1000股以上股東人數超過5000人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前50名流通股東合計持股佔比不超過60% 無

細則修改前後融資融券標的股票選擇標準比較

首次明確股票納入融券標的

《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首次將股票明確納入範圍之中。而修改前的細則規定融券標的只能是ETF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證券。

在標的證券的股票選擇標準上,細則將原有的部分絕對比例調整為與基準指數相比較的相對比例,這顯得更為合理。具體而言,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股票品種,過去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得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得超過4%;波動幅度不得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另外,交易所將每三個月審核、確定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範圍,並向市場公佈,同時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的條件和範圍。融資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定恢復期限或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券商和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範圍的,在範圍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券商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最高期限6個月

根據有關方面提供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首次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時間上限做出明確規定。在此期間,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採用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等方式償還融入證券。

對於融資融券賬戶的開立,細則明確,券商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按照規定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券商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交易日內報交易所備案。

而對於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能否申請轉指定的問題,細則從前期的肯定轉向了否定。根據最新條款,投資者在了結既有的融資融券交易、登出原信用證券賬戶後方可申請在其他券商處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另外,那些被暫停、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券商,應當與其客戶了結融資融券關係。

融券賣價不得低於最新成交價

為了防範有人利用融券融券機制操縱股價,《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投資者同時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不得通過該證券的賣出操縱市場。單只標的證券融資餘額達到該種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暫停該只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當這一比例低於20%時,可恢復其融資買入。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份額)的25%時,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暫停該只標的證券的融券賣出,當這一比例低於20%時,可恢復其融券賣出。

交易所還將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嚴密監控。當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交易所可視情況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折算率或者採取暫停或限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的措施。單只標的證券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暫停該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首次明確,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均不得低於50%。投資者擁有的保證金既有現金又有用作充抵的有價證券的,進行融資交易時,證券公司應當優先用其中的現金作為保證金並用於交收,並按融資買入金額扣除佔用保證金中現金部分的金額計算客戶實際的融資額。券商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的擔保物。

另外,此次細則還打破了ETF、國債和其他證券的區別,對維持擔保比例進行了統一規定: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低於這一數值時,券商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最長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客戶未能按期補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券商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和追溯。

保證金比例不低於50%

股票折算率不超過70%

根據《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券商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有價證券充抵。可以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主要包括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上市債券等三類以及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

與此同時,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折算率進行折算。其中,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券商公佈的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上述規定的標準。

另據記者了解,部分創新類券商融資融券試點方案和內部業務流程已基本成熟,技術系統的開發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他們正在等待融資融券系統的首度全網測試。此次全網測試共分2次,一次是7月15日,另一次是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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