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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和信貸資金可投資期市基本定局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11 日 |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待國務院批准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還明確將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納入調整範圍

 

金融機構和信貸資金以及國有企業進入期貨市場基本成定局。據有關方面提供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顯示: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目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已基本成型,待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將以國務院令公佈施行。

草案説明,原先之所以限制相關資金進入期貨市場,是出於當時清理整頓的需要而採取的非市場化行政管制手段。隨著清理整頓的結束和期貨市場步入正軌,有必要在進一步健全風險控制體系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入市限制,草案正是體現了這個要求。

除了可能適當放寬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外,草案刪除了現行條例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草案還改變了現行條例對國有企業入市的限制性規定(即具體到企業參與期貨交易的交易品種和交易總量的做法),只是框架性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産控股的企業進行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

草案為金融衍生品發展預留了空間。草案明確將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納入調整範圍,明確規定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公司制形式,同時適當拓寬了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草案規定,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期貨公司可以申請從事期貨經紀、期貨結算、期貨自營、期貨資産管理、境外期貨經紀、期貨諮詢和培訓,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草案同時明確規定“禁止變相期貨交易”,並且認定“變相期貨交易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採用標準化合約和賣空、平倉對衝、集中撮合以及履約保證等交易機制,允許公眾投資者將其作為一種金融投資工具而參與的交易行為。” □本報記者 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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