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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將獲准從事自營業務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7 月5 日 | 文章來源:北京現代商報

“用不了多久,我們也可以從事自營業務了。”昨日,某期貨公司高層向記者透露,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已進入最後階段,有望近期公佈。修訂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將擴大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完善”的期貨公司將允許從事自營業務。“這將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的儘快推出掃清最後障礙。”該人士稱。

該人士還表示,這一消息是證監會期貨部主任楊邁軍在參加日前舉辦的“期貨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期貨知識培訓班”上透露的。楊邁軍表示,《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允許金融機構參與期貨交易,因為金融期貨服務的主體首先就是金融機構;允許銀行合規資金參與期貨交易,修改後的《條例》將不做限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家銀行來規定;放寬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不再局限于經紀業務。

不過,楊邁軍並沒有透露具體時間表。由於該《條例》已于去年下半年完成修訂徵求意見稿,“最後階段”應該是上報國務院接受最終審核。有業內人士樂觀地預計,修訂後的《條例》最快9月份正式對外發佈。

目前使用的《條例》頒布于1999年6月,不過,該《條例》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只能從事經紀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業務結構的單一讓期貨公司只能靠收取交易手續費獲得盈利,導致手續費惡性競爭的現象。為此,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期貨公司的業務範圍,期貨公司將允許從事自營業務。

為了涵蓋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的新增內容,新《條例》對主要的名詞進行了重新界定。其中,“期貨交易”已不單指商品期貨交易,而是被明確界定為“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基礎資産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

新《條例》刪除了原來第二章第七條中“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規定,這為會員制交易所向公司制交易所改造預留了空間;並對期貨結算制度進行了改革。同時,在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名單裏,新《條例》刪除了金融機構,這也是為推出金融期貨消除了障礙。(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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