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對罪名確定作補充 涉及證券期貨交易犯罪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日前公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原“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相應補充為“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浩民)

     中證網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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