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締非法機構"歐洲信託"  

    昨天,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根據《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對非法設立並在京開展業務的“歐洲信託銀行中國代表處”依法予以取締。

    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所謂“歐洲信託銀行中國代表處”,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非法機構。該機構在北京租用辦公場所,其“首席代表”還對外散發“歐洲信託銀行中國代表處首席代表”的名片並洽談融資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已勒令其立即在辦公場所摘除一切有關“歐洲信託銀行中國代表處”的文字、圖案等標識,不得印製和散發印有“歐洲信託銀行中國首席代表”等字樣的名片,禁止在華開展所有與準備申請代表處有關的活動,禁止從事任何形式的金融業務活動,立即廢止或更改以“歐洲信託銀行中國代表處”名義簽署的物業承租合同、停車位協議等一切相關法律文件。

    對外經貿大學金融係副教授吳青則表示,銀行其實就是營利性機構,有時為了爭取更多的利益,也難免會鋌而走險,非法設立和進行一些不允許的業務,從而損害客戶利益,因此,客觀上要求我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到位、處罰嚴厲,不給非法金融機構以任何可乘之機。另外,吳青也提醒一些企業和消費者,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將會有更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其中難免會有魚目混珠,應該在核對金融機構真實身份後再開展業務往來。

     《北京青年報》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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