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應再享特權

    繼“深高速事件”之後,在中遠發展發佈的增發方案中,基金繼續享有特權,只不過基金網下申購的定金比例由原來的20%升至30%。據了解,機構投資者網下申購預繳定金比例沒有明文規定,按過去所謂的“慣例”實行20%,本次中遠發展的定金比例一度定在50%,經過發行人、承銷商和監管部門的多方協調後定為30%。由此看來,證券市場中的三個主角並沒有吸取以往的教訓,繼續給予基金與《公司法》相抵觸的特權。

    

    自從引發“深高速事件”之後,股民和媒體都一致地對基金口誅筆伐。面對大家的譴責,證監會張景華主任也對此非常氣憤,並寫了一封言辭激烈的一封信,對基金鉅額申報超過凈資産的10%的行為給予譴責,並且還有許多媒體對鉅額申購提出嚴厲的批評,這反映出很多人並沒有認清基金特權違規的關鍵所在,基金特權的關鍵不在於申購量超過凈資産的10%,而是基金不全額繳款的“透支申購”行為。因為只有增發的股價較低,上市後有可觀的漲幅時才會吸引基金巨量申購。這樣往往吸引大量投資者參與申購,使得中簽率較低,實際基金獲得配售股票的市值並不會超過自身凈資産的10%,這也是基金敢於巨量申購的原因,就像有位匿名的基金經理申辯的那樣,因為發行價較低,上市後有近100%的漲幅,必然會吸引大量資金申購而導致中簽率極低,結果所配售的股票不會超過凈資産的10%。如果真是所獲配售量超過凈資産值的10%,那麼也會有承銷商自動給調節成不超過10%。

    

    所以,不要對申報量多少糾纏不休,關鍵是以20%定金的信用申購是違法的,是嚴重侵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基金特權的關鍵不在於申報量的多少,而在於不全額繳款申購。透支申購,其危害要遠遠大於巨量申購。只交部分定金申購行為是極其惡劣的,屬於參與了信用交易,是明顯違背法律的。《證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對於基金特權的問題,定金申購是違規問題的實質。可是,在中遠發展的增發方案中卻被保留了下來,使得基金繼續享有特權。那麼,究竟中遠發展增發方案為什麼被核準留下來?中遠發展增發方案規定基金可以交30%的定金申購100%的股票,涉嫌違反《公司法》第130的規定,且“涉嫌被《證券法》所禁止的信用交易”。如此明顯涉嫌違法違規的方案,為什麼予以核準?這些問題是最根本,也是最實質的關鍵問題,需要廣大投資者弄清楚的,也是需要給公眾以交代的。

    

    “深高速事件”的教訓是深刻的。失去的是證券市場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公信力,可是,在加強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的年代裏,為什麼還繼續給基金以特權?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背景下,不顧中小投資者利益繼續賦予基金申購特權,使得口號與現實背道而馳。

     《四川金融投資報》 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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