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遭遇性騷擾 為維護名譽反丟學位

    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歲的國有企業職員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訴,指控她的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這是我國首例進入法律程式的性騷擾案,可謂是石破天驚。也使得這一早已存在的現象和問題開始納入到人們的視野之中。

    也就在不久前,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幾位應屆大學畢業生在深圳建邦光電實業有限公司面試時,都遭遇到不同程度的性騷擾。在單獨同總經理面試時,這幾位女同學被要求牽手量身高,抱起來測體重,和總經理一起在辦公室跳舞。

    而在記者前往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和服務中心採訪時,還了解到這樣的一件事。某社會科學院的一名女博士生因為向院方指控導師對自己進行了性騷擾,不但沒有獲得名譽和尊嚴的保護與尊重,反而被扣發博士研究生學位證。

    婦女法律研究和服務中心的劉巍老師向記者轉述了事情的詳細經過。潔原是某社會科學院的一名在讀博士研究生,在讀書過程中,她的老師經常利用授課或探討學術問題的機會向潔實施性騷擾,在數次婉拒無果的情況下,潔終於忍無可忍老師的行為,向院領導反映了老師的性騷擾行為。此事一被公開,馬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本來,潔寄予的希望是能夠得到院方領導的幫助,使自己從這種受侵害的遭遇下解脫出來。不料,潔將事情反映出來後,她的導師矢口否認,反而説她是誹謗和誣陷。為此,潔還遭到了院方的處分,她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證被扣發。沒有拿到學位證還影響了潔的畢業分配,她最後無奈地選擇到郊區的一家單位上了班。

    現在,潔畢業已經有兩年了,但她的學位證一直還被扣發,她多方跟學院負責人商量,但是始終協商未果。在這種情況下,潔甚至想到向老師賠禮道歉,承認自己當時太幼稚,誤解了老師,但是她又擔心,會不會因自己的妥協反倒使對方更會以此給自己加上誹謗的罪名呢?潔真的不知道,自己應該怎麼辦?

    對此,人們不禁要問,什麼是性騷擾,潔就讀的某社會科學院有什麼權力以此來扣發潔的學位證書呢?誰能對此進行界定,使性騷擾問題能夠真正地浮出水面,使女性的權益和尊嚴得到保護呢?

    ■交鋒一:

     男性的“笑話”、女性的傷害,誰來給性騷擾定尺度?

    對幾位應屆女大學畢業生在深圳建邦光電實業有限公司應聘過程中遭遇性騷擾的事情,該公司的負責人石長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卻説,之所以在面試時要求大學生們與之有拉手、搭肩、跳舞等動作,是因為公司招聘的是文秘,該職位特別重視形象,要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通過詢問對方是否願意唱歌跳舞等,可以用來分析其性格是否勝任此項工作。石長中還認為幾位女大學生對此提出性騷擾是“內地人的觀念不適應深圳”的表現。

    對此,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和服務中心的劉巍老師氣憤地評價説,這簡直是無稽之談。如果企業要測試組織協調能力,有很多更加科學的方式可以選擇,為什麼企業卻單單選擇了這樣一種明顯帶有性騷擾傾向的行為呢?這顯然是在為自己實施性騷擾行為找藉口,是一種託詞。企業不應打著“招聘方式的選擇”是我的主權這一看似合理的幌子來做出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有時主權和侵權其實只差一步。測試應聘者的組織協調能力沒有問題,但是企業要選擇尊重人的尊嚴的方式,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再有理由的初衷也會走向事情的反面。

    包括女博士潔的故事,她拿不到學位證,她所就讀的單位從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對於潔對導師的指控,倘若院方確實無法對是否有性騷擾行為做出判斷,那也不應當因為此事而扣發潔的學位證,這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對於性騷擾這一法律有時都尚難斷定的事情,單位更不應做出相應的草率結論。

    據劉巍老師介紹説,在《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彙釋義》一書中對性騷擾的解釋是:性騷擾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為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欺淩、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這種性行為包括語言、身體接觸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騷擾也是性傷害的一種形式,性騷擾常與其他形式的騷擾交錯在一起。這對女性形成了一種敵對的環境,使她們感到被貶低身份,不受歡迎。性騷擾造成其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傷害。

    一直到最近,性騷擾的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因為她們感到恥辱和恐懼。有一種錯誤的觀念把性騷擾視為性慾的表現,而不看做是對弱者的敵對,是侵犯和亂用權力的表現。而且,美國對法律系統中性騷擾的研究也説明瞭男性和女性經常對同樣的情況有不同的感受。男性的“意圖”是講個笑話,而女性往往會感到被貶低身份和受到傷害。

    正是由於性騷擾的規定不明確,負責西安童女士案件的律師馬強説,對這件案子,即使庭審失敗,他也不會感到意外。

    ■交鋒二:

     因為作案隱蔽取證難,

     法律就保護不了受害者?

    日前,“西安性騷擾第一案”傳來結果,在童女士的律師向法庭出示了兩個直接證據和7個間接證據之後,法官依然做出判決,童女士敗訴。對此,人們不禁要問,法律為何難以保護性騷擾中的受害者。

    對此,劉巍也談道,對於性騷擾的問題,我們作為法律工作者,有許多無奈。前來我們中心諮詢性騷擾問題的女性不少,但沒有一起真正走上訴訟程式。每一位諮詢者來時都是滿懷信心,希望法律能夠保護她們的尊嚴和權利,但是通過我們幫助她們對證據、案情進行分析後,權衡利弊,大家最終都是選擇了放棄。甚至有時我們自己也會幫助她們做出這樣的選擇。因為差不多每一起這類的案件都具有隱蔽性和取證難問題,而法律又是注重證據,尤其是直接證據的。對於性騷擾中,最容易的取證方式即錄音或是錄影,但我國新的《刑法》又規定必須經過對方同意錄音或錄影的證據才能成為法庭證據。這就使得性騷擾的受害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這在目前是一個頗難解決的問題,因此劉巍談道,要使這類案件得到解決,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應當認識到性騷擾本身的這種特殊性。因為取證難,所以只要間接證據能夠和女性的訴説互相印證就應該能夠做出性騷擾的判斷。

    劉巍老師介紹説,在立法上,也需要一些完善和細化。對於性騷擾問題,國際上許多國家都有反對性騷擾的立法,但我國並沒有這方面的專門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可以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當然也可以將對方直接扭送 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

    在性騷擾的立法上,專家認為可以借鑒國際的經驗。在國外,關於性騷擾的立法相對完備。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劉東華老師介紹,聯合國早已通過了有關保護婦女權利的公約。1993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中認為:對婦女造成身心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以此威脅、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生在公共工作場所,還是生活中的行為,均是對婦女的性騷擾。

    美國是最早提出性騷擾的國家,也是世界上性騷擾問題反映最重的國家。美國人將性騷擾寫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權法案》,並在美國公平雇傭機會委員會的法律文件中給予了明確規定,以作為對《人權法案》中性別歧視的一個形式體現:“出於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行動,性要求,或其他言語上、身體上的性行為,如果在屈服或拒絕之後明確、不明確地影響一個個體員工僱員的工作表現或形成一個令其討厭的工作環境,即構成性騷擾。”迄今為止,除了美國以外,已經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性騷擾屬於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對於嚴重的性騷擾的行為,加拿大、法國等國家還將其定為妨害風化罪,西班牙將其歸入侵犯性自由。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經有很多起因為性騷擾而給予賠償的判例。其中4名加利福尼亞婦女因為在工作時經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級下流的語言、玩笑和觸摸等手段實施的性騷擾,提出賠償要求後得到220萬美元的賠償金,其中一位獲得了130萬美元的賠償。據美國媒體稱,這是美國有史以來發生的未經法院審判而達成的數額最大的賠償協議。這場性騷擾賠償協議的成功與美國司法界對性騷擾問題的強硬態度有直接關係。

    但是在我國目前有不少人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認為, 現在我國婦女的迫切問題還是生命和健康權利的維護,因此對性騷擾這種危害較小的行為暫時還沒有專門立法的必要。

     對此,不少專家都提出了反對意見。曾對中國性騷擾問題進行過相關調查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唐燦老師説,性騷擾的受害方主要是女性。由於社會對待婦女的舊觀念作祟,性騷擾的受害者們往往受到強大的心理道德和社會輿論的壓力。她們通常只是向婦聯組織尋求幫助,更多的時候是一直忍受下去。她建議應儘快加強相關立法,使性騷擾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在對西安童女士性騷擾案件進行分析時,我國著名民法專家、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寇志新教授也認為,我國應該儘快制定“民法典”,對性騷擾侵害公民人身權利進行一些具體的真正有操作性的規定,並且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專門法律中增加相關的細化條款。隨著法律的完備細化以及可操作性的增強,婦女的權益和尊嚴才能得到保證。

    ■交鋒三:

     生活的壓力和生命的尊嚴,哪個更重要?

    女博士潔最終希望能夠與導師妥協,因為勇敢站出來的代價是沉重的。那麼,面對性騷擾,女性到底應該怎樣選擇,是為尊嚴挺身而出,還是為了工作委曲求全呢?生活的壓力和生命的尊嚴,哪一個更重要?

    和女博士潔有著相似經歷的女碩士生蔚説:“我絕對不會選擇攤牌的做法,這並不是説我不看重尊嚴,而是這種做法不但保護不了自己,反而會使自己的名譽利益受到侵害。但是我可以通過行為義正詞嚴地表明我的態度。在受到導師的性騷擾之後,我從此不再單獨和導師呆在一起,即使導師要求和我單獨探討問題,我也會叫上師兄師弟一起。”

    在一家知名跨國公司任總經理秘書的費女士也表達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的觀點。她説,每當她出色地完成了一項工作時,總經理都會關心或賞識地拍拍她的肩膀,開始她並不以為意,只當是上司對她的關心。可是後來越來越多和變本加厲的動作使她難以接受,“渾身發冷”。在這種情況下,她幾次想發狠離開這家公司,但又捨不得這裡的高薪待遇,現在找一份工作真是太難了。她想跟老公説,又怕他不理解,以為自己在勾引上司。而且她説即使她想選擇離開公司,也要給老公一個能夠交代過去的理由,經過多方權衡,她只好選擇了委曲求全。

    陳薇也是在辦公室遭遇到了上司的性騷擾,開始她本來希望能夠忍氣吞聲,但有一次,當她和上司單獨外出辦事時,在繁華商業區的路上,上司居然旁若無人地緊緊握住了陳薇的手。當時陳薇揚起右手就給了上司一記響亮的耳光,説:“我忍受你已經很久了。”後來,陳薇的上司再也沒有過騷擾她的行為,陳薇也慶倖自己的反抗。

    劉巍老師認為,對於性騷擾行為,雖然不一定要走進法律程式,但女性一定要勇敢地反抗,很多女性的心態是希望通過忍氣吞聲或是婉拒使對方能夠自覺停止性騷擾,但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更多的情況下是女性只要不堅決反抗,男性很少會停止性騷擾行為,反而會變本加厲。

    劉巍老師還分析説,實際上,性騷擾和性犯罪只有一步之隔,並且許多性犯罪是從性騷擾開始的,表面來看,性騷擾雖然沒有性犯罪嚴重,但因其日常的頻率,給女性造成的傷害同樣深重。無數事例證明,與性騷擾者遭遇時,任何緊張恐懼和驚慌失措、膽怯、軟弱反應都有可能助長性騷擾者的邪念,加劇他的慾望,並最終導致性犯罪的發生。為此,女性只有加強自尊自愛,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和防衛能力,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希望委曲求全的結果是雖委屈了,卻也難求“全”,從這個角度來説,生命的尊嚴比生活的壓力更加重要。(張紹梅)

    《北京青年報》 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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