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呼籲:營造一個公平的求職空間

    相貌歧視應消除

    時下,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以長相、身材作為取捨標準,以至於陷入“以貌取人”、“長相歧視”的誤區。

    某高校應屆本科畢業女生小周和一技校應屆畢業女生小陳,被同時推薦到同一單位、同一崗位試用。在試用期中,大家都認為小周無論在專業水準還是實際工作能力等方面要比小陳強,然而,讓人沒有想到的是,試用期滿時,小陳得到了正式聘用,而小周接到的卻是“試用期滿,不予聘用”的通知,這不僅讓小周滿腹委屈,而且旁人也覺得此事不公平。隨後,老師又為品學兼優的小周找了一家接收單位,誰知上班不到一個月,用人單位硬是辭退了她。事後,這家單位招聘人員私下給推薦老師道出了原故:“單位裏喜歡‘漂亮苗條’的。”

    據了解,類似這種“以貌取人”、“長相歧視”的用人標準絕非個別。特別是在勞動力和人才市場日趨飽和的情況下,一些招聘用人單位借機對求職者的長相進行挑剔相當普遍。對此,一些求職者十分委屈:難道因為外貌不漂亮,就連工作的權利都沒有了?筆者帶著這個問題採訪了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人士,他們指出:按照有關規定,除特殊崗位需要應聘人員的長相外,一般生産和經營單位不得對求職人員長相提出過分要求,採取“以貌取人”的錄用做法並不可取,“長相歧視”現象應當消除。

    未聘資料該退還

    當面對勞動力和人才市場供大於求時,不少招聘用人單位除存在追求年輕漂亮等現象外,還要求應聘者送交相關的求職資料,同時聲明未錄用人員的資料恕不退還。

    筆者認識的兩位中年工程技術人員深有感觸地説:“我們曾幾次按照招聘廣告的要求,每次花幾十元的資料列印費,應聘的材料相當充分,結果都未被聘用,但資料的複印費倒花了不少。”當他們要求退還個人應聘資料時,招聘單位卻明確表示“恕不退還”。

    其實,這樣的做法是既不恰當又不公平的,而且還是對求職者權益的不尊重。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實際上,應聘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健康狀況、身份證,各種學歷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以及相關成果等資料的複印件,招聘單位不僅應有責任、有義務為其保密,而且在決定不錄用求職者的同時,還應將個人送交的資料一併退還本人。

    條件苛刻須摒棄

    某建築企業要招聘3名懂技術的監理人員,一位工程師前往應聘,通過考試、復試、面試和答辯,這位工程師在應聘者中名列榜首。結果因招聘用人單位的年齡要求在40歲以下,這位42歲的工程師最後落聘。

    按理説,男女年齡在35歲至45歲甚至50歲,都是精力和經驗的最佳時期,特別是企業的中高層領導人,經驗和能力在經營管理中是相當關鍵的。目前人才市場上普遍把求職者的年齡限定在35歲或者40歲以下,這種一味地向年輕靠攏的用人原則,是極不科學的。這種限定不僅引起了許多年齡稍長求職者的不滿,而且嚴重地阻礙了就業改革的步伐,不利於再就業工程的進行,招聘用人單位動輒要有經驗的高學歷、高精尖人才、限男性,而年輕女性要找份工作,除了學歷要求外,漂亮、未婚自不能少。面對這些苛刻要求和條件,許多求職者可望而不可及,何談再就業工程。

    在入世後勞動力和人才市場重新定位的今天,求職者選擇的機會進一步增多,流動性進一步加快,一個嶄新的、全方位的、多元化競爭的局面正出現在新的人才市場,“用人”和“被人用”必將出現新的契機,一切有悖於人才流動的苛求是該止步了。

    對此,許多求職者呼籲進一步完善法規,加大執法力度,規範招聘用人單位行為,為求職者提供可靠、及時的服務,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求職空間。

    《生活時報》 2002年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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