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助學貸款五大調整 在校生不付利息

本報訊(記者 王琦) 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新的實施辦法昨日正式公佈。新辦法與老辦法主要有以下調整:高等學校應建立借款學生的信用檔案;貸款經辦銀行由招標産生;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六年;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高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全額補貼;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

根據該辦法,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經辦銀行,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高等學校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合作協議。高等學校與經辦銀行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範圍內,進行存貸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方便貸款、防範風險”的原則。借款學生的申請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學校按本校的貸款總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學校管理機構必須對借款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借款學生,學校管理機構應在校園網上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六年。借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複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對沒有按照畢業時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中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經辦銀行可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經辦銀行應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準,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經辦銀行應允許有條件的借款學生提前還貸,並按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為及時提醒借款學生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對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繫的借款學生實施通報。

根據“風險分擔”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設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比例按照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貸款合作協議執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高等學校和同級財政各承擔50%。根據各校借款學生的違約情況,可以適當調整該校承擔風險補償資金的比例,具體比例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按年度逐一考核確定。

據悉,該辦法將於2004年秋季開學後在全省高等學校全面實施。

《江南時報》 2004年09月08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