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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現行留學政策

    總方針是:“支援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由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留學工作中許多重大政策問題。主要內容如下:

    歡迎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公派在外學習人員有義務在學成之後回國服務。所有在外學習的人員,不論他們過去的政治態度如何,都歡迎他們回來,包括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合作,以及探親、休假。

    對要求將因公普通護照換為因私普通護照的,可給予辦理;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人員提出退出中國國籍,依照我國國籍法的規定辦理,按外籍華人對待。

    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換發新護照,以及退出中國國籍手續時,應予辦理。如與原派出部門或單位有經濟及其他未了事宜,應與這些部門或單位協商解決,不影響上述手續的辦理。

    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後,只要他們持有我國有效護照和外國再入境簽證,無須再履行審批手續,即可隨時再出境。

    派出單位應加強與在外留學人員的聯繫,主動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留學人員回國後,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可回原單位工作或自行聯繫工作,也可以進入“三資”企業工作或自行開辦企業等。要鼓勵促進國際交流和合作,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國外兼職。

    留學人員的家屬申請出國探望留學人員,應當允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審批。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實具體措施,方便在外留學人員回國,簡化入出境手續,妥善解決留學回國人員工作、生活上的具體問題。

    在留學回國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團體根據需要建立留學服務機構,幫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事宜,為他們提供各種服務。

    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國家管理留學事務,應保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對他們的學習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給予幫助,為他們排憂解難,並及時向他們介紹國內情況。

    

    《中國教育報》 2001年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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