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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的若干意見

    海外留學人員關心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民族的振興,具有強烈的愛國熱情和為國服務的願望。新中國成立以來,一批批學有成就的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成為我國科教文衛等各條戰線的骨幹力量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同時在海外學習和工作的留學人員以他們掌握的先進科技和管理知識,通過多種方式為國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隨著科教興國和人才戰略的實施,國家産業結構的調整,科技創新的加快和國內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給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為國服務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領域。近年來,國家和地方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學人員回國工作,促進了我國經濟、科技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為充分開發海外留學人才資源,鼓勵在海外學習和工作的留學人員以多種方式為祖國服務,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是指我在海外學習或完成學業後在國外工作的留學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專業團體,以自己的專業和專業團體的優勢,通過在國內兼職,接受委託在國內外開展合作研究,回國講學、進行學術技術交流,在國內創辦企業,從事考察諮詢活動,開展仲介服務等形式,為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而開展的各種活動。

    二、國家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採取多種方式為國服務。

    (1)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受聘兼任專業技術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取得博士學位的海外留學人員可以到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後。

    (2)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國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單位進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採取個人與單位、個人與個人或單位與單位的合作形式進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國外,也可長期或短期回國內進行,國家鼓勵留學人員與國內企事業單位合作,在國內或國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3)鼓勵海外留學人員接受國內委託的科研項目,在國外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也可委託國內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開展接受國外科研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

    (4)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在國內進行轉化、入股,創辦企業;或以專有知識、技能、資訊學開辦專業性諮詢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引進資金在國內投資。

    (5)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依託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等條件,與國內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託,幫助國內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6)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到西部地區從事技術引進、科技考察、諮詢服務,開展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國家按有關規定予以資金支援。

    (7)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註冊仲介機構,為國內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仲介服務;聯繫外國專家來中國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外學術技術團體的聯繫,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國外建立從事為國內産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行銷等仲介服務。

    除上述方式外,鼓勵留學人員在服務實踐中創造更多的方式為國服務。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專業團體、學術技術協會、聯誼會等社團組織發揮集體優勢,開展為國服務的各種活動。

    三、國家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活動提供政策保障。

    (l)國家在各學科和技術領域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提供方便。對在某些學科和專業處於世界領先水準,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合作研究開發項目,可按國家現行規定渠道獲得經費支援。

    (2)按照國際慣例,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的合作單位要給付合理報酬。對短期聘用的留學人員,單位可根據其業績大小,經雙方協商確定協議報酬。對從事仲介活動的,可收取仲介費或佣金。對合作研究、合資創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

    (3)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人才需要和財力可能,適當撥出專款對留學人員為國服務活動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援。對從事國家重點研究項目和短期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根據承擔的項目和任務,經申請批准,國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單位給予適當經費投入。

    (4)保護海外留學人員的智慧財産權。保障留學人員在專有知識、技術專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託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識權益。個人科研成果在智慧財産權收入分配中所佔份額預先與合作單位商定,留學人員按有關規定分享。所得稅後收入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5)國家支援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創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到國內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進行科技開發和科研成果轉化,享受優惠政策。在國內創辦企業的,各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支援,在企業註冊、土地使用、工商、稅務、商檢等方面,簡化手續,減少環節,提供服務。

    (6)對在華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對需多次臨時入境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對需在華常住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一年以且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對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簽證;對申請在華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上述人員需提供教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司或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或各地廳局級人事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可憑中國護照、副省級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證明,在購買住房、子女入學入托及就業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創辦企業、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等,根據需要招聘大學本科以上工作人員,各地人事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積極支援幫助,並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四、海外留學人員在為國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在尊重本人意願的情況下進行宣傳表彰。對在為國服務活動中做出傑出貢獻的海外留學人員及在鼓勵、支援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工作中做出卓有成效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工作的領導。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本部門特點的有關政策,保證兌現落實。要及時研究解決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交流開展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工作的經驗。各級人事、教育、科技、公安、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工作切實做好。

    人民網 200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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