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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延期和換(補)發

    護照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合法使用才有效。我國目前使用的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可以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之內申請辦理延期,每次5年。在一般情況下,無需提交證明材料,填寫一份《變更申請表》即可。護照一共可以延期2次,每次5年。

    我國法律規定,在護照有效期內,如果護照持有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持護照進行招搖撞騙和非法進入前往國家並被遣送回國等活動,其所持護照將被吊銷或者宣佈作廢。

    北京從2000年7月18日起開始簽發新版護照。為此,在2000年7月18日前領取的舊版護照不再延期。當其有效期屆滿時一律換發新版護照。此外,在2000年7月18日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國旅行團領取的護照有效期為一年,可以在有效期內隨旅遊團隊出入境一次,用後即失效,也不能延期。

    換發護照,必須符合下列情況:

     (1)護照已經延期2次,即將屆滿不能再延期的;

     (2)護照的簽證頁已經用完(如果申請人要求保留原護照上的簽證,可以將換發的新護照與已經登出的原護照合訂使用);

     (3)護照被損壞或者塗改的;

     (4)護照過期的;

     (5)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如果護照持有人要求在護照上加注中文姓名、出生日期和減少攜行人時,在出具相關證明後,可以申請辦理加注,不用換發護照。

    不慎將護照遺失或者被偷竊,必須提交有關證明和辦理護照補發手續。具體程式是:

    一、護照在出境前失竊:

     (1)在失竊地公安機關開據失竊證明;

     (2)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到《首都公安報》登報聲明作廢;

     (4)失竊證明、作廢聲明、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關複印件,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補發。

    護照持有人在國外定居、工作或者學習期間,短期回國時不慎將護照遺失或者被偷竊,需要在申請補發時提交在國外定居、工作或者學習的證明。

     二、護照在境外失竊:

    (1)向所在國的有關部門報失和聲明作廢;

    (2)在我國駐外使領館備案和申請辦理回國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等證件;

    (3)回國後,持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等證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關複印件,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補發護照。

     下次介紹: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伍楚)  

    

    

    《青年時訊》 2001年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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