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看臺:四類特殊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

     ■師範畢業生的就業:師範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內就業。如在教育系統外就業,原則上應繳納全部培養費及師範獎學金。

    ■肄業生的就業:大學肄業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國家不負責其就業派遣,並將檔案和戶口轉向其生源所在地自謀職業。殘疾畢業生的就業國家政策規定對殘疾畢業生學校應幫助其就業,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安置。必要時,學校可與民政部門聯繫安排殘疾畢業生的工作單位。

    ■患病畢業生的就業:學校應在派遣前認真負責地對畢業生進行健康檢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政黨工作的),可以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一年後仍未治愈或無用人單位接收的,戶糧關係和檔案材料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辦理。

    ■考研畢業生的就業:多數考研的畢業生在擇業時考研的結果還未確定,因此,這類畢業生就業時應在協議中向用人單位聲明,雙方應取得一致意見。如果畢業生被錄取為研究生,則就業協議無效;如用人單位不願接受此條款,則畢業生不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王光輝)

    《京華時報》 (2003年2月17日第B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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