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學校收費必須明碼標價 違規將被查處  

    昨天,北京市物價局與有關部門轉發了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各類學校的收費必須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市物價局要求市內國家舉辦的小學、初中、高中、職業學校、幼兒園及其他特殊教育學校等,要在秋季開學前(8月31日前);成人教育學校、普通高校要在9月30日前,按要求在學校(幼兒園)固定顯著場所公示經市物價局、市財政部門審批的所有收費。對委託代收的收費項目,要註明委託單位。

    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寄宿費和非義務教育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時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公示。另外,學校要在招生簡章中公示有關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據了解,市、區縣物價、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聯合對《通知》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物價、財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進行查處。

    

    《北京晨報》200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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