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考試權糾紛 錯過考試誰來負責?  

    昨天,一起由考試權引起的糾紛在海淀法院審理,錯失文憑考試的趙俊鈞沒有告倒學校。

    考生:學校不發准考證

    2001年9月,廣西學生趙俊鈞到中國管理軟體學院電腦外語系學習,由學校組織參加文憑考試。在第一學期期末考試前,趙俊鈞報名參加2002年1月舉行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但是,到了考試時,趙俊鈞卻只拿到了去參加考試的乘車證,學校沒有通知他去拿准考證。

    趙俊鈞認為,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申辦十佳民辦大學,單方面阻止部分學生參加文憑考試,已構成欺詐,要求學校退還學雜費5284元,雙倍賠償10568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學校:考生放棄了考試權

    趙俊鈞錯過了考試,學校認為另有原因。就在報名考試期間,電腦外語系為提高考生文憑考試通過率,制定了“考勤+成績=報考”的制度。在制度中言明,在期末考試至文憑考試期間,無故曠課6學時,將取消文憑考試的資格。趙俊鈞在期末考試後無故曠課6次,違反了學校規定,學校作出了取消趙俊鈞文憑考試資格的決定。後來,學校又同意趙俊鈞參加考試,為他辦理了准考證並把乘車證交給他,準備等他向系裏老師承認錯誤並做出書面保證後再發給他。但是趙俊鈞沒到系裏承認錯誤,學校也沒有找到他,因而沒有將准考證發給趙俊均。

    法官:學校盡了責任

    在此前就有考生楊易因為錯失高考機會而起訴學校,但一審敗訴。那麼,考試權究竟該由誰説了算?

    該案的主審法官孔軍認為,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是一項民事權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剝奪,尤其作為享有參加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的學生,法律應予以保護。但是對於本案,孔軍法官認為,學校在趙俊鈞參加考試這一過程中,由於無法找到趙俊鈞本人,因而沒有將准考證發給他本人,學校已盡到了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趙俊鈞的訴訟請求。趙俊鈞的代理人在聽到判決後向記者表示,趙俊鈞一定會上訴。

    

    

    《北京晨報》 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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